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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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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之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详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桐城新能源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合肥新能源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有息负债,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完善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一方面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项目事后跟踪和风险管理。同时,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制定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夯实主业,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洛阳玻璃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洛阳玻璃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洛阳玻璃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洛阳玻璃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20–04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集团”)、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控股”)分别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共识。

  ●该等框架协议所述合作事项涉及的审计、评估、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展开;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签订正式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涉及具体金额,预计不会对本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 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目前,耀华集团持有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玻璃”)100%股权,凯盛控股持有凯盛晶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玻璃”) 100%股权,北方玻璃和晶华玻璃拟建设光伏玻璃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考虑到新建项目投产后将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为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分别与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耀华集团同意将其下属北方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予本公司、凯盛控股同意将其下属晶华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予本公司。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参会董事11名,关联董事张冲先生、谢军先生、陈勇先生、任红灿先生回避表决,其他7名董事全部同意。

  董事会批准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订上述框架协议。

  二、 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耀华集团(本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法定代表人:汤李炜

  注册资本:127608.06万元

  主营业务:玻璃及玻璃制品、相关矿产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销售、仓库;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与本企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1号

  2、凯盛控股(本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法定代表人:汤李炜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B座1112室

  三、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本公司与耀华集团之《合作框架协议》

  1、框架协议签订双方

  甲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将北方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1%、不高于80%,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北方玻璃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北方玻璃依法申请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并开展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提前与乙方沟通,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乙方相关要求。

  (3)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对北方玻璃进行审计、评估,乙方将委派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对北方玻璃进行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另行确定。

  (4)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将另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在本协议生效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的期间,甲方负责促使北方玻璃完成以下股权剥离事项:

  北方玻璃负责将下属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依法注销,或将持有的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75.0109%股权依法转让给甲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价款支付;

  北方玻璃继续推动将持有的秦皇岛长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32.61%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事宜,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收回相应的转让价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玻璃的法人治理结构另行协商确定,以届时签订的正式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7)如北方玻璃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合规性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评、立项、账务处理等方面),双方将共同努力依法完善和规范。

  (8)如果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乙方提前完成对北方玻璃的控制,则届时相关各方将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9)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乙方采取其他方式对北方玻璃实现控股,则双方同意届时另行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北方玻璃进行增资等,最终合作方式将在有关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中予以确定。

  3、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二) 本公司与凯盛控股之《合作框架协议》

  1、框架协议签订双方

  甲方: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将晶华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1%,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晶华玻璃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晶华玻璃依法申请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并开展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提前与乙方沟通,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乙方相关要求。

  (3)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对晶华玻璃进行审计、评估,乙方将委派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对晶华玻璃进行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另行确定。

  (4)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如晶华玻璃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合规性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评、立项、账务处理等方面),双方将共同努力依法完善和规范。

  (6)如果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乙方提前完成对晶华玻璃的控制,则届时相关各方将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7)根据甲方战略规划,甲方拟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将持有的晶华玻璃剩余股权对外转让,双方同意届时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8)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晶华玻璃的法人治理结构另行协商确定,以届时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9)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乙方采取其他方式对晶华玻璃实现控股,则双方同意届时另行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晶华玻璃进行增资等,最终合作方式将在有关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中予以确定。

  3、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四、 签订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涉及具体金额,预计不会对本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将有效避免潜在的可能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同时,本公司如取得本次框架协议涉及的相关公司的控股权,将有助于公司优化光伏玻璃业务板块的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更好地满足下游市场需求。签订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五、 风险提示

  本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就拟开展的合作事项所达成的共识,作为相关各方就该等事宜开展工作的基础。合作事项涉及的审计、评估、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等工作将持续展开,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签订正式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框架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0-047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吸收合并情况概述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由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简称龙海玻璃)对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门玻璃)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龙门玻璃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龙门玻璃的全部资产、债务、业务、人员等由龙海玻璃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一)合并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马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13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电子玻璃、平板显示器件及材料的生产、销售;玻璃及原材料加工。

  龙海玻璃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二)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炎

  成立日期:1994年3月11

  注册地址: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工业区

  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的生产销售;玻璃及相关原料、矿产品的加工销售;玻璃工艺技术服务。

  龙门玻璃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及相关安排

  (一)吸收合并总体方案

  1、龙海玻璃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龙门玻璃,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海玻璃继续存续,龙门玻璃法人资格注销。

  2、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海玻璃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00万元,即合并前龙海玻璃、龙门玻璃的注册资本之和。

  3、龙海玻璃、龙门玻璃合并登记及注销时间以完成公司登记机关告示时间为准。

  (二)合并各方债权、债务承继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门玻璃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龙海玻璃无条件承继,原龙门玻璃的所有债务由龙海玻璃承担,债权由龙海玻璃享有。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安排

  1、合并双方将分别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

  2、合并双方共同完成相关资产转移、权属变更等工作,并办理税务、工商等注销、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程序。

  3、职工安置方案

  龙门玻璃全部在册员工于合并后成为龙海玻璃员工。

  四、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优化整合内部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盈利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2020-048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1年1月29日

  一、 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18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及联交所的审核意见,需要对寄发予本公司H股股东的通函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1月29日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29日 9点 00分

  2. 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29日

  至2021年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0年12月3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四、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0379-63908833

  传真:0379-63251984

  五、 上网公告附件

  附件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回条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回条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  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之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若股东已经填妥并交回回条,该回条于延期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仍然有效,相关股东无须再次递交回条。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0-03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均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同意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参与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除凯盛科技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届时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7、锁定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盛科技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包括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凯盛科技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同意成立独立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晋占平先生、何宝峰先生、叶树华先生、张雅娟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委任中介服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智略资本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香港)。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做出了分析及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审议及批准关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豁免因建议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事项及建议非公开A股发行而触发的A股全面要约义务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已超过30%,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凯盛科技集团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其认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制定《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增发A股特别授权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增发A股特别授权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项下的股票发行,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如下特别授权: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按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的发行价格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包括凯盛科技集团)发行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的A股股票,即不超过164,562,129 股A股股票(含本数)。

  2、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发行条款,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限于因修订或新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变化)、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

  3、 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延期、中止或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计划等;

  4、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工作,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 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6、 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7、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其他备案事宜;

  8、 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 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 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形式,且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上述授权第7项和第8项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次会议中需提交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审议的事宜,公司将择日发出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会议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合肥新能源”)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议案》

  为满足市场对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新能源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该项目计划于合肥新能源现有厂区内建设5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生产线,配套一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基片生产线,新建(扩建)联合生产车间、废边料系统、总变电站、余热锅炉房、倒班宿舍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22629m2。配套纯水系统、供配电系统、H麦通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空气压缩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77,968万元,其中新增建设投资约人民币65,935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桐城新能源”)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的议案》

  为满足市场对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城新能源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

  该项目计划于桐城新能源现有厂区内建设4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深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一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基片生产线及空压站、循环水系统、变电所、余热电站、烟气处理、倒班宿舍等公辅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101,489万元,其中新增建设投资约人民币93,664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宜兴新能源”)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议案》

  为满足市场对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宜兴新能源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该项目于宜兴新能源现有厂区内建设4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双镀膜生产线。配套建设一条全氧燃烧窑炉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基片生产线,新建联合生产车间、碎玻璃系统、总变电站等建筑物,配套纯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空气压缩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项目估算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79,734万元,其中新增建设投资约人民币75,362万元。项目资金由宜兴新能源自筹和向银行申请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同意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同意公司与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凯盛晶华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由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H股通函编制提交情况,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1月29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0-040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振铎先生主持,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均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同意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参与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除凯盛科技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届时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锁定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盛科技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就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包括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凯盛科技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做出了分析及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制定《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及九项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中的第二、三及六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a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0-04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玻璃”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凯盛科技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包括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凯盛科技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发行前,凯盛科技集团为洛阳玻璃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洛阳玻璃1.12%的股份,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洛阳玻璃20.27%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12.81%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0.63%的股份,凯盛科技集团的关联方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0.07%的股份,与关联方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洛阳玻璃34.91%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洛阳玻璃不低于30%的股份,仍为洛阳玻璃间接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三)关联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凯盛科技集团拟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股票认购协议》(即本部分所指“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甲方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甲方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乙方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乙方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向乙方的发行的股份数量。

  若甲方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乙方在协议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且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包括缴款时间及其他事项),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

  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限售

  自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股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以使得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乙方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乙方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甲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协议生效条件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乙方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4)甲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乙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除因本协议第九条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和因本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立即自行纠正违约行为,或在守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3)若本协议发行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中国证监会所必须的核准或批准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如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返回原状。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抓住市场对光伏玻璃细分领域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量将快速攀升的机遇,建设新能源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快速抢占光伏背板玻璃细分市场,不断扩大公司在光伏玻璃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实现公司的稳步、快速发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通过规模效应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光伏玻璃行业中的优势地位,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公司的资金实力获得大幅提升后,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同意意见。

  2020年12月30日,公司2020年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凯盛科技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七、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3.62%(含本数)。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0年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0-043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1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次监管关注函,相关情况及公司的整改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0-04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洛阳玻璃”)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关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豁免因建议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事项及建议非公开A股发行而触发的A股全面要约义务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前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 直接持有洛阳玻璃1.12%的股份,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洛阳玻璃20.27%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12.81%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0.63%的股份,凯盛科技集团的关联方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玻璃0.07%的股份,凯盛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34.91%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凯盛科技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收购人凯盛科技集团对于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凯盛科技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洛阳玻璃股份,其增持比例未超过洛阳玻璃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凯盛科技集团承诺其认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三、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依据

  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增持比例未超过洛阳玻璃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于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0-04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财务部门确认,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收到各类政府补助累计人民币1076.05万元。其中:

  1、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20〕25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宜兴新能源”)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宜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的稳岗补贴人民币11.38万元。

  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录用职工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宜兴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宜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的岗前培训补贴人民币6.96万元、稳岗扩岗补贴人民币2.77万元。

  2、根据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9年、2020年下达蚌埠市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分配方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蚌埠中显”)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支付中心支付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补助人民币197万元。

  根据蚌埠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关于对拟拨付2019年度市级科技保险补助的公示》,蚌埠中显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2020年创新型省份建设资金人民币4.3万元。

  3、根据桐城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8年度扶持产业发展“1+3+8”政策本级项目(科经局、市场局及商务局部分)奖补资金的请示》(财企报〔2020〕334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支付的2018年财政奖励资金人民币10万元。

  4、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9年安徽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经信工联网函〔2020〕2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1+N”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9〕148号),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兑现人民币1.6万元。

  根据合肥高新区《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高新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的通知》,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高新区经贸局高新区2020年第二期普惠政策兑现人民币76.83万元。

  5、根据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关于给予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濮县集管〔2020〕192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产业扶持资金人民币515.21万元。

  6、根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的通知》(洛财投〔2020〕1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波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洛阳市科学技术局拨付的2020年重大专项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补助类型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上述累计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约为人民币879.05万元;其余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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