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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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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0-06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顾问及就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42号)核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15,363股,发行价格13.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82,800,788.79元,发行费用共计25,868,300.00元(含税),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56,932,488.7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了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78号《验资报告》。公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二、非公开发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与承销协议”),聘请中信建投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指派陈站坤先生、王志宇先生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为更好的延续履行督导职责,经友好协商,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工作由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接,公司对中银国际及其项目团队为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近日与中银国际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与中银国际及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东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时公司及中信建投与上述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站坤、王志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建投、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信建投、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信建投、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东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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