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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于近日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刑事裁定书》【(2020)皖04刑终29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浩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皖04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25)。后原审被告人彭浩、万宇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皖04刑终322 号刑事裁定: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发回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皖04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3.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A03797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坐落于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108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31)。后原审被告人彭浩、万宇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人彭浩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7年年报审计时对本案涉及的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8522.35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4刑终299号】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