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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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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10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董事长、总经理吴奕中先生、独立董事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的辞职报告。其中,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的辞职报告以网络方式发送;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监事王宇先生、袁新瑞女士以网络方式发送的辞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辞职的情况

  吴奕中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时辞去在公司各下属公司担任的相关职务。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前述人员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奕中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未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单独特殊承诺。

  吴奕中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在公司各下属公司担任的相关职务,其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吴奕中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去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董事之日起方能生效。在此之前,吴奕中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二、 关于部分监事辞职的情况

  王宇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袁新瑞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王宇先生将不在公司、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担任任何职务,袁新瑞女士仍在公司子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宇先生、袁新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未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单独特殊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王宇先生、袁新瑞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因此,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之日起方能生效。在此之前,王宇先生、袁新瑞女士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会相关职责。

  在此,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吴奕中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王宇先生、袁新瑞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10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与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0-052号公告。

  兴源环亚已向魏勇转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所列的全部权益,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0-063号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20-079号、2020-085号、2020-099号公告。

  四、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1,771元,退还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20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李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0-041号、2020-074号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3元,由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宏志实业、兴源环亚、四川德瑞第三人撤销之诉,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已就与李先慧民间借贷纠纷计提相应支出及利息,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2020)川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

  2、(2020)鲁01民终112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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