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0-08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亿元;497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部分违规担保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生效判决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472.2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108894.4元。

  二、 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王珍海

  原审被告:范崇玲

  涉案金额:4978万元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且同为上市公司,未尽到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的审查义务,对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单位管理混乱,对合同无效亦存在相应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口酿酒公司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1404元,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两起违规担保案件为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具体数据未经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