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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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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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持有人全额赎回时不受此限制。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A、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1)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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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
对于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个月且少于3个月(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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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C类份额时间少于30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4、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算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计划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
6、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在此办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相关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icbc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cn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京东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10)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类型的具体内容(如有)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集合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csc108.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88-108。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