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75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28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公司被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协议收购及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后,违规将公章与财务章交给华泰集团委派的人员,使得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被置放于公司之外第三方,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高度重视,查找印章保管、使用等相关内控问题及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人,并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和经营稳定。
二、公司应充分评估公章与财务章被置放于第三方对公司的影响,自查是否存在因公章与财务章被置放于第三方,而导致公司资金实际或潜在受限、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形,并全面核实是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任何利益相关方,通过违规担保、资金侵害等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后续,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守声明和承诺,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密切关注公章与财务章被置放于第三方对于公司资金安全等方面的影响,保证公司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以及决策独立,全面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