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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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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5 股票简称:思进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4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2号)核准,2020年12月2日,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0.00万股,发行价格21.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93.4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95.1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898.27万元。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9,988.40万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尾款2,905.00万元,不含税),差额2,090.13万元(1注)为律师费、审计费、发行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同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7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今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2注: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金额为2,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金额为4,498.27万元、验资户利息金额为4.330943万元,共计6,502.600943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多工位高速精密智能成形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专户,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时、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关于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专户,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时、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关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专户,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时、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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