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7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7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韩复龄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韩复龄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韩复龄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韩复龄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2和附件3。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提名刘世平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刘世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世平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刘世平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5和附件6。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第一、二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升级员工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七、《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八、《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九、《关于为关联法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一、《关于关联法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二、《关于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科技服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三、《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类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Saas专项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四、《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部分附属子公司核定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上述第六至十四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六至十四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五、《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1年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2021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1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韩复龄先生简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央视财经评论员。曾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系副主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研究发展部宏观分析师、研究员。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后获波兰西里西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韩复龄,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复龄
2020年12月9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韩复龄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4:
刘世平先生简历
现任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科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首席科学家,XBRL中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金创区块链研究院理事名誉院长,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高级顾问,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咨询决策委员会委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世平先生已于2020年8月辞任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因接任独立董事尚待选举产生,目前尚在履职)、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普尔维丁金融公司高级业务分析员,美国IBM全球服务部门商业智能首席顾问、数据挖掘在金融行业应用全球团队负责人,人民网独立董事,福州大学讲席教授。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同时获得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
附件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世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世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6: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刘世平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7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为本行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为本行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本行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本行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用安永为本行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自成立以来,安永华明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19家分所。安永华明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2)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拥有从业人员7,974人,其中合伙人16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467人,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302人。安永华明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19年度业务收入43.75亿元,净资产4.65亿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4.82亿元,资产均值7,601.15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有涉及本行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险已涵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安永华明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2020)21号警示函,以及于2020年2月24日由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安永华明出具的(2020)36号警示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自1976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安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许旭明
许旭明,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安永华明合伙人,自 2000 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在上市银行年度审计方面具有逾 20 年的丰富经验。自2020年起担任本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会计师。
兼职情况:无。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2)项目合伙人(本期H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蔡鉴昌
蔡鉴昌,香港执业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安永亚太区金融服务审计主管合伙人,曾连续数年负责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兼职情况:无。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3)质量控制复核人:范勋
范勋,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安永华明合伙人,曾连续数年负责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复核。
兼职情况:无。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4)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洪晓冬
洪晓冬,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 2004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在上市银行年度审计方面具有逾 14年的丰富经验。自2021年起担任本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会计师。
兼职情况:无。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本行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安永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2021年续聘安永华明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2021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安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1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的要求;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安永为本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7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46.6735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46.6735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实业)核定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0个月,由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核定2.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45亿元)承诺性循环贷款额度,期限360天,由中国光大财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博联)核定人民币0.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简称Prospect)核定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4.2165亿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额度,期限364天,由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香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作为主承销商就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控)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提供承销服务,承销费用每年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3年,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
(6)由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联科)代理本行媒体广告采购项目中的新浪微博子项目,广告费用总额人民币100万元。
(7)聘请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提供2021-2023年度科技服务,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8)本行子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消金)采购光大科技提供的办公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开发服务,合计费用人民币70万元。
(9)阳光消金拟于2021年度与光大集团部分附属机构(包括光大科技、中青旅联科和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养老))开展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人民币9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 2019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52,104.86亿元,净资产5,268.07亿元,营业收入2,173.82亿元,利润总额473.76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实业于2007年11月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44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实业的业务分为投资和实业两大板块。截至2020年6月末,光大实业总资产135.42亿元,总负债55.78亿元,净资产79.64亿元。
2、光大控股于1997年在香港成立,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控股主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截至2020年6月末,光大控股总资产854.22亿港元,净资产415.22亿港元。
3、中青博联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1.037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于2016年7月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为会议及展览服务,是国内较大的会议活动管理供应商。截至2020年6月末,中青博联总资产8.83亿元,总负债5.14亿元,净资产3.69亿元。
4、Prospect于2010年12月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Prospect为光大香港的物业管理平台。截至2020年6月末,Prospect总资产3.51亿港元,总负债3.02亿港元,净资产0.49亿港元。
5、光大金控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资本3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与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资产并购、资产受托管理咨询。截至2020年6月末,光大金控总资产52.49亿元,净资产39.83亿元。
6、中青旅联科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大文旅、大消费、大健康、IT互联网、政府、金融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营销推广等相关服务。截至2020年6月末,中青旅联科总资产2.14亿元,总负债1.58亿元,净资产0.56亿元。
7、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科技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20年6月末,光大科技总资产3.15亿元,总负债1.21亿元,净资产1.94亿元。
8、光大养老成立于2019年5月,注册资本7亿港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养老致力于打造以机构养老为体系支撑,以康复医疗、护理医疗为服务核心,以社区服务、居家服务、旅居服务为产品补充,以并购基金资产管理为驱动抓手的长者健康服务产业集团。截至2020年6月末,光大养老总资产6.95亿元,总负债1.39亿元,净资产5.56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0年12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科技服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类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Saas专项服务的议案》和《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部分附属子公司核定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0年12月24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刘金、卢鸿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12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科技服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类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Saas专项服务的议案》和《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部分附属子公司核定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12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科技服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类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Saas专项服务的议案》和《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部分附属子公司核定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于春玲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人,实际出席7人。其中,冯仑委员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徐洪才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科技服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类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Saas专项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部分附属子公司核定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