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于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当日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楼嘉华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柳攀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9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再次发出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213,004,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74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数量147,185,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7201%。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641,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9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1)现任9名董事中,3人出席,6人因工作未出席;(2)现任5名监事中,3人出席,2人因工作未出席;(3)现任5名高级管理人员中,3人出席,2人因工作未出席。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
(二)大会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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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科峰、罗彤。
3、法律意见结论: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