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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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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7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议案》等,拟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拟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调整为25.70元/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1月5日公告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19年10月30日,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采纳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5、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12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417.20万份,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1,036.90万股。

  6、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年6月2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51.00万份,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86.70万股。

  7、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1.1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已获授的98.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意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调整为25.70元/股;同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数量为486.08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4.0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公司拟对王玲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1,000份股票期权、曹雷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8,000份股票期权、杲新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6,6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13日实施完毕,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相应调整为25.70元/股(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27.40元/股;V为每股的派息额,为1.7元/股;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程序、数量等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1、该等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同意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7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1日以邮件及短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董事王晓松、吕小平、曲德君、梁志诚和独立董事曹建新、陈松蹊、陈文化参加会议。董事长王晓松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同意对王玲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1,000份股票期权、曹雷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8,000份股票期权、杲新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6,6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072号)。

  本议案关联董事曲德君、梁志诚已回避表决。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13日实施完毕,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072号)。

  本议案关联董事曲德君、梁志诚已回避表决。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数量为486.08万份,可行权人数为91人,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本次行权方式为批量行权,同意公司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4.08万股,可解除限售人数为34人。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2020-073号)。

  本议案关联董事曲德君、梁志诚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7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监事陆忠明先生、汤国荣先生、张国华先生均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忠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等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同意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072号)。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进行核查后,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072号)。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数量为486.08万份,可行权人数为91人,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4.08万股,可解除限售人数为34人。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2020-073号)。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73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468.08万份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04.08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1月5日公告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19年10月30日,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采纳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5、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12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417.20万份,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1,036.90万股。

  6、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年6月2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51.00万份,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86.70万股。

  7、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1.1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已获授的98.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7.5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意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调整为25.70元/股;同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数量为486.08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4.0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历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2、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三)历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日为2019年12月24日。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40%。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

  三、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13日

  2、可行权数量:486.08万份

  3、可行权人数:91人

  4、行权价格:25.7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7、行权安排: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2019年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量,包括于2019年11月13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1,417.20万份,以及于2020年5月8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51.00万份,即合计为1,468.20万份。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13日

  2、可解除限售数量:404.08万股

  3、可解除限售人数:34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情况:

  ■

  注: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可解除限售的34位激励对象对应的初始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数量为486.08万份,可行权人数为91人,行权价格为25.70元/股。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4.08万股,可解除限售人数为34人。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拟参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12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04.08万股

  3、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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