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号)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85,551股,发行价格为41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123.6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0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949,123.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7-0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113601012900203962)。
截至目前,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均已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完毕。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均已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完毕,近期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办理完毕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及开户银行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至此,公司全部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完毕。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