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温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于耀华女士、一致行动人之二温晓雨、一致行动人之三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通知:2020年12月7日于耀华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于耀华女士账户错误卖出公司股票 15,320 股,卖出成交均价为59.02 元/股,成交金额 90.42 万元。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1、本次操作前的持股情况说明
截止2020年12月6日于耀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963,415股,占公司总股本598,809,616股的0.83%。
一致行动人温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912,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
一致行动人温晓雨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59,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
一致行动人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227,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股;
以上合计持有公司49,363,0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4%。
于耀华女士于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6日买入公司股份1,628,664股,交易均价:63.39,交易金额:10324.3712万元。
2、本次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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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与于耀华女士核实,于耀华女士发现上述不当操作后,及时主动通知本公司,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理,并出具了本次不当操作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3、本次操作后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24日股市收盘,于耀华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6,592,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二、本事项的处理
公司获知上述行为后,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于耀华女士不当操作公司股份的行为做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于耀华女士当日因不当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5,320 股,卖出均价为 59.023 元/股;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48,000股,买入均价为58.625元/股,计算后于耀华女士在当日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中计算所得收益为:4,614.32元{计算方式:[(卖出均价59.023元/股-买入均价58.625元/股)X15,320股]-904.28(印花税)-36.22(过户费)-542.54(佣金)=4,614.32元}。于耀华女士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将以上交易收益4,614.32元上缴公司董事会。
三、于耀华女士的致歉及相关声明
1、于耀华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于耀华女士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并在未来股份交易中采取更多的交易差错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于耀华女士承诺:本次不当操作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董事会,并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买卖所持公司股票,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继续履行其他承诺事项。
4、于耀华女士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四、其他
公司也以此要求相关人员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