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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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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0-08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伟华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公司董事梁伟华先生、赵晓宏先生、李大伟先生和李勇昭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梁伟华先生、赵晓宏先生、李大伟先生和李勇昭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董事梁伟华先生、赵晓宏先生、李大伟先生和李勇昭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人,反对票0,弃权票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授予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结算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就公司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身故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对标企业变动情况剔除或更换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管理措施需经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管理措施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梁伟华先生、赵晓宏先生、李大伟先生和李勇昭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以上第一至四项议案,尚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0-08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斌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以上第一至三项议案,尚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0-08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177.8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19,980.10万股的0.9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1997年1月21日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北辰区陆港四经支路1号

  主营范围:商品储存、加工、维修、包装、代展、检验;库场设备租赁;商品物资批发、零售;汽车(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物资配送;货运代理;报关业务;物业管理;电机及电器修理;包装机械、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相关产品(含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范围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完成涉及我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货物装卸、搬倒业务;冶金炉料、矿产品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橡胶批发;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吊装、验货拆箱、装箱、拼箱;网上销售钢材;动产监管;纸品、纸浆、木浆的销售;化肥、有机肥、生物肥、复合肥、苜蓿草(饲料)的销售(危险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食用农产品:大麦的销售;木材的销售;集装箱维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广告设计、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棉花、化工产品储存、销售;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煤炭批发;焦炭批发;自有房屋租赁;限分支机构经营:粮食、食用油批发;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限分支机构经营:货运站(场)综合服务;重油、渣油、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乳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

  公司制定本计划的目的旨在:

  (一)高度绑定,正向引导:强化股东、员工、公司利益高度一致,提升主观能动,关注价值提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牵引业绩,实现目标:通过股权激励与公司关键业绩目标的强链接,牵引财务目标达成,助力战略目标实现。

  (三)完善机制,提升竞争:健全并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强化关键团队的保留和未来核心人才的吸引,提升人才竞争。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177.8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19,980.10万股的0.99%。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不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或者依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 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下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管:公司董事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部门级正副职管理人员。

  3、事业部及分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事业部正副职管理人员及分公司、子公司正副职管理人员。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2人,占截至2019年末公司在职人员总人数的3.3%。(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如上表总计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2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少于3年的解除限售期内匀速解除限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回购,且不计利息。

  ■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除限售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除限售安排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除限售:

  ■

  注:1.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2. 对标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产生明显影响的,对标样本将予以剔除;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4. 计算业绩指标平均值时,根据统计学惯例,对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将予以剔除。

  其中:归母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以2019年为基数)=(当年归母扣非净利润÷2019年归母扣非净利润)^(1/间隔年数)-1。

  对标企业选取A股上市的以仓储物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共20家。以下为对标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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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此外,中储股份属于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一级行业分类下的“仓储业”二级细分行业分类,在上述对标企业外,中储股份还将额外参考同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仓储业”的公司情况,该细分行业分类当前合计9家公司,除中储股份外8家公司名单如下:

  ■

  注: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比例:

  ■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3、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派息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派息额

  4、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计划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计划提交集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的通知一并公告。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予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认购、缴款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工作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除限售,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之约定,公司有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条件回购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登记结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工作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认购缴款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的安排解除限售,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公司代表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二、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发生特殊情形的处理

  1、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时终止实施本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原则上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除限售。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4、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予以回购。

  5、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

  1、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2、如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予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3、如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单方面不再续约,或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导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除限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

  (2)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4、如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本计划未列明之情形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本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登记结算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因素确定,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授予价格。暂按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股价进行模拟,为1.88元/股。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

  (二)预计本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拟授予的2,177.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为4,094.27万元,假设2021年2月底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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