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华旺集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钭正良、钭江浩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仅针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钭粲如、周曙、钭正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华旺集团和钭江浩。华旺集团、钭江浩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钭正良、钭江浩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十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从事可印刷装饰原纸和素色装饰原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木浆的贸易业务。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为实现未来发展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支持。
公司业务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产品质量控制风险、技术研发风险、人才流失风险等。针对上述经营风险,公司采取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改进措施。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收益短期内不能充分体现出来,而且募集资金投入后也将新增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折旧,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为此,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根据原材料价格走势和产品订单需求变化情况制定更为精确合理的采购和生产计划,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营运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继续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积累装饰原纸专业生产经验,优化营销服务体系,拓展市场空间,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5)加强研发投入,满足未来市场需求
公司将会紧密跟踪国内外装饰原纸行业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大基础工艺研发投入,营造良好的技术研发氛围,提升公司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使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技术优势觅得先机。
(6)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7)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为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华旺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钭正良、钭江浩承诺如下: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期间: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上市后三年及长期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及长期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3、未来三年具体现金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分红事项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监督。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3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7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旺科技”,股票代码“605377”。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8日
3、股票简称:华旺科技
4、股票代码:605377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3,866,7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966,7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966,700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Huaw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简称:华旺科技
2、法定代表人:张延成
3、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0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5,290.00万元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
6、经营范围:生产:新型材料,装饰纸。服务:新型材料、装饰纸的技术研发;批发、零售:新型材料,装饰纸;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可印刷装饰原纸和素色装饰原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木浆的贸易业务。
8、所属行业: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9、联系电话:0571-63750969
10、传真号码:0571-63750969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hwpaper.cn
12、电子信箱:securities@huawon.cn
13、董事会秘书:黄亚芬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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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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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钭江浩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子,公司股东周曙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配偶,公司股东钭粲如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女,公司股东钭正贤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兄。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华旺集团和恒锦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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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钭江浩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子,公司股东钭粲如系公司董事长钭正良之女。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华旺集团持有发行人6,006.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8%,系公司控股股东。华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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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钭正良和钭江浩。钭正良直接持有公司2.01%的股份,并通过持有华旺集团53.57%的股权控制公司39.28%的表决权;钭江浩直接持有公司25.62%的股份,并持有华旺集团8.93%的股权;钭正良和钭江浩通过其投资的恒锦投资间接持有华旺集团26.79%的股权。钭正良和钭江浩为父子关系,两人直接及通过华旺集团间接控制公司66.92%的表决权,钭正良、钭江浩父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钭粲如直接持有公司1.31%的股份,并持有华旺集团10.71%的股权;周曙直接持有公司0.84%的股份;钭正贤直接持有公司1.70%的股份;钭粲如系钭正良之女,周曙系钭正良之配偶,钭正贤系钭正良之兄,钭正良、钭江浩、钭粲如、周曙、钭正贤为一致行动人。钭正良、钭江浩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通过华旺集团间接控制公司70.77%的表决权。
钭正良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419621112****,住所为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历任临安化纤总厂销售处长、临安电缆厂厂长、临安通信电缆厂厂长、锦江纸业董事、华天纸业董事长、华锦特种纸董事等职。现任华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旺热能董事长、天目制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华旺有限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钭江浩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419880315****,住所为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历任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华锦特种纸经理等职。现任安派科健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恒锦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旺热能董事。2011年6月起任华旺有限董事,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5,29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5,096.67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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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6,991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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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96.67万股
二、发行价格:18.6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580,7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386,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95,7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871,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4,817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12,787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49,509,621.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62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66,340,440.28元;其中:保荐和承销费用46,500,000.00元,审计与验资费用9,245,283.02元,律师费用4,800,000.0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424,528.30元,发行手续费用370,628.96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3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883,169,180.72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1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81元(按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96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健审[2020]10034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
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0,285.63万元,较2019年度同比减少9.14%。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578.30万元,较2019年度同比增长32.20%。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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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李华筠、赵小敏
项目协办人:王站
项目经办人:周伟、林煜东、李强、翟放、兰廷蓬、华凌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