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0-10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举行。会议在取得全体董事同意后,由董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公司7名董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

  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进行授予。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3.06元/股,授予人数为2,765人,授予数量为91,203.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0-10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与会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20年12月18日发送至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5名监事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3.06元/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0-10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203.6万股

  根据2020年12月7日召开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或“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进行授予。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股票计划》”或“本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3日,以授予价格3.06元/股向2,765名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91,203.6万股。

  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9月17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年10月14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国资考分[2020]527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11月20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年12月2日,中国建筑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2020年12月7日,中国建筑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年12月8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项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票计划》《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考核情况,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具体如下: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满足授予条件。

  ■

  2、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股票计划》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不存在《股票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91,203.6万股

  3、授予人数:2,765人

  4、授予价格:3.06元/股

  5、股票来源: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A股股份,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股票来源,截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912,036,000股。

  6、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2)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锁期。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7、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

  根据国资委批复以及《股票计划》,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800人,授予总股数不超过10亿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最终符合授予条件且自愿参与的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3.06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公司于收到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的价款时,将收到的认购款计入银行存款,根据授予的库存股成本转销库存股,同时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针对本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相关负债。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冲销授予日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的相关负债。如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就实际回购的股票进行处理。解锁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0-107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境外上市或境内外同时上市(A+H股)企业,要在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按照要求,公司应自2021年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上述新租赁准则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有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