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7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宗柳先生、刘中庆先生、胡旻先生、王利婕女士、邓赟先生。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议案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拟投资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工业园建设富具先进制造属性,引领产业发展,为客户及市场提供优质综合一体化服务的高端印刷包装制造基地。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与“云南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拟投资人民币2.2亿元在昆明高新区建设裕同科技高端包装产业基地,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医药及其它消费品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等。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与“云南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8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工业园投资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用于建设成为富具先进制造属性的高端印刷包装制造基地,引领产业发展,为客户及市场提供优质综合一体化服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高新区洋沙湖大道
3、企业类型:市政府派出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湖南裕同高端印刷包装制造基地项目
2、项目地址: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沙湖片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湖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约人民币6.5亿元
(2)占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约100亩(以“招拍挂”为准)
(3)项目产品规划:高端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
(4)项目建设期限:2024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约6亿元人民币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管理章程,甲方代表当地政府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群众的关系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确保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在乙方提供项目建设书和办理好项目公司企业工商注册完手续后,甲方协助乙方新增地办理环境影响评估、立项、规划、地质评估、矿产压覆报告、文物勘探、水土保持、林业、国土等手续、其相关手续(含注册、环评、规划、立项、地灾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勘探、水土保持方案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实行“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手续,乙方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督促、指导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公益服务等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政策,执行国家现行环保、安全、消防、能源等部门要求及园区环保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方可投产。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三废”污染现象,甲方有权勒令停产整改,治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入园后须配合甲方在经济数据统计(如提供证明投资到位资金的银行票据、发票等)、执法检查、公益服务等方面工作。
(3)乙方不得改变厂房用途,不得出租或转让,如特殊情况必须出租、转让或迁出时须经湘阴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
(4)乙方在项目用地上建设其他附属物设施的,不得擅自变更经评审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的,应确保在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乙方提出申请,并作出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甲方有权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无条件拆除。
(5)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享有独立自主的合法经营权利,甲方不予干涉。乙方在生产经营用工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不受地域的限制,普通工优先在当地录用。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政府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项目选址合理,区位优势明显,贴近市场与客户,市场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公司尚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湖南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9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云南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未来产能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昆明高新区投资人民币2.2亿元建设高端包装产业基地,开展消费电子、医药及其它消费品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等业务。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公司住所: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
3、企业类型:市政府派出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裕同科技昆明包装产业基地项目
2、项目地址:昆明高新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设立全资子公司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约人民币2.2亿元
(2)占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约55亩(以“招拍挂”为准)
(3)项目产品规划:消费电子、医药及其它消费品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4)项目建设期限:2026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约2.2亿元人民币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给乙方,给予乙方在甲方辖区按时开工建设本项目享受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安排项目用地出让,土地招拍挂及供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自然资源的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具体由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乙方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甲方将该项目列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支持乙方在高新区内实施的产业项目。
(4)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权利,并且具有对项目进行审查及日常性监管的权利。
(5)甲方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并在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昆明市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道路、电力、给水、通信、燃气、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进行市政道路和配套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六通”市政配套建设。
办理项目临时、正式用电、用水的主体是乙方,乙方应根据自己的项目需求提出项目用电、用水申请,并按专业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予以受理,项目用电、用水工程等投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关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协调。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确保本项目主营业务符合昆明高新区的主导产业方向,产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准。
(2)乙方应按通知参加土地招拍挂,并按约定的价格出价竞标国有土地,保证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摘牌手续并按通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缴纳保证金等所有手续,同时乙方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时全额交付款项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3)乙方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定、产业政策和甲方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节能减排等规定,不属于产业目录中落后、禁止和淘汰项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项目建设开工前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在昆明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该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昆明高新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由该项目公司整体享有和承担。乙方未依约设立新公司,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约的,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5)为方便地块使用,地块内修建有未纳入地块组价的非规划道路,该非规划道路需地块内企业分摊道路建设费用,按照该地块的分摊比例,乙方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缴纳该地块分摊的道路建设费用。
(6)乙方承诺在没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将项目公司迁出昆明高新区,否则视为违约。
(7)项目建成后,乙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经营期间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劳动人事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8、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乙方内部审批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目前国外包装工业已向全面自动化方面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及全球产业格局重塑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生产包装工业将会受到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包装生产的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有利于提高整体生产效率,降低对人事依赖,且可利用自有两化基础缩短生产时间,提升交付能力,实现柔性化生产及个性化生产,最终提升综合竞争力适应未来产业及技术变革的趋势。
基于昆明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裕同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故决定建设昆明包装产业基地。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公司尚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满足公司产能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云南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0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同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六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裕同转债”赎回登记日:2021年1月4日
2、“裕同转债”赎回日:2021年1月5日
3、“裕同转债”赎回价格:100.30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0.4%,且当期利息含税)。
4、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1年1月8日
5、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1年1月12日
6、“裕同转债”停止交易日:2021年1月5日
7、“裕同转债”停止转股日:2021年1月5日
8、截至2021年1月4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裕同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裕同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9、“裕同转债”持有人持有的“裕同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风险提示:
根据赎回安排,截至2021年1月4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裕同转债”将按照100.30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截至2020年12月23日收市后至2021年1月4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有7个交易日,特提醒“裕同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裕同科技;股票代码:002831)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裕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24元/股)的130%(30.21元/股),已触发《深圳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裕同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裕同转债”有条件赎回权,以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裕同转债”进行全部赎回。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发行了1,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3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14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07号”文同意,公司14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裕同转债”,债券代码“128104”。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裕同转债”自2020年10月1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3.52元/股。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裕同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3.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
二、赎回情形概述
1、 触发赎回情形
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裕同科技;股票代码:002831)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裕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24元/股)的130%(30.21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裕同转债”有条件赎回权,以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裕同转债”进行全部赎回。
2、 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赎回实施安排
1、 赎回价格(含息税)及赎回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裕同转债”赎回价格为100.30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2020年4月7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1月5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27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4%×273/365=0.30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30元/张
对于持有“裕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4元;对于持有“裕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30元;对于持有“裕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未代扣代缴所得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3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 赎回对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裕同转债”持有人。
3、 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刊登三次赎回实施公告,通告“裕同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1年1月5日起,“裕同转债”停止交易及转股。
(3)2021年1月5日为“裕同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1月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裕同转债”。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裕同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4)2021年1月8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
(5)2021年1月12日为赎回款到达“裕同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裕同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裕同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4、 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5-33873999-88265
邮箱:investor@szyuto.com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 “裕同转债”赎回公告刊登日至 2021年1月4日,在深交所的交易时间内,“裕同转债”可正常交易及转股;
2、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裕同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裕同转债”的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