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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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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0-11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3日14:30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603室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吴浪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0,761,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6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6,7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978,5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36%。

  3.公司董事吴浪、吕建中、吴凯、崔博、朱锡银、独立董事骆公志、拟任独立董事丁晓殊、钱传海、翟浩视频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晓殊先生、钱传海先生、翟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

  (1)与会股东认为:丁晓殊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股份数310,596,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6,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43%。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钱传海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股份数310,280,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0,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446%。

  表决结果:当选

  (3)与会股东认为:翟浩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股份数310,278,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868,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06%。

  表决结果:当选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神雾节能董事会办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

  持有公司46.51%股份的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出临时提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仅针对江苏院预重整阶段管理人提交的《江苏院预重整方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及债权清偿方案进行表决,授权时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42,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32,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6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驰 冯华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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