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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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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通源环境 股票代码:688679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Anhui Tongyuan Environment Energy Saving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856号)

  特别提示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环境”、“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24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168.9675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9,953,95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12.0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14.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18.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8.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N77)。截至2020年12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46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业务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华东地区,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67%、76.12%、83.04%和80.05%,其中,安徽地区业务收入分别为20,599.33万元、38,772.13万元、51,439.06万元和20,687.1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48.82%、64.97%、66.53%和68.25%,安徽地区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业务呈现一定地域性特征。若未来上述区域市场竞争加剧,且公司又未能通过其他区域市场业务进行弥补,使公司未来收入增长出现瓶颈,导致公司出现因业务区域相对集中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二)项目执行风险

  公司固废污染和水污染治理项目具有区域分布广、执行周期长、项目环节多且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拆迁、暂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暂停、延期和不能按期完工的情形,或因项目管理不到位或者操作不规范等因素而导致项目实施成本增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进度滞后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项目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或使公司遭受额外经济损失,给公司后续业务开拓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承接业务后,可将配套工程和辅助性作业等分包给外单位进行施工,如果分包商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并可能使公司承担诉讼及损害赔偿风险,同时亦存在合同约定不能分包而公司实际分包时未取得业主方同意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751.07万元、41,498.26万元、41,790.00万元和30,592.62万元,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094.42万元、12,855.74万元、12,482.17万元和5,969.53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9.81%、30.98%、29.86%和19.5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增长趋势。若未来公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延迟,可能存在部分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客户丧失付款能力,公司将因发生坏账损失对公司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四)经营性现金流波动风险

  公司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流动资金较多,且销售及采购环节收付款实际情况随市场情况、经济周期有所变化,导致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4,500.99万元、653.86万元、13,997.16万元和-1,355.72万元,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持续波动,将会给公司营运管理带来一定压力。

  (五)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激烈的风险

  我国固废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市场需求空间广阔,行业目前仍处于成长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事业的日益重视,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新企业的不断涌入,导致目前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从而影响污染治理企业的整体议价能力。在固废污染阻隔修复业务领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8年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98.52亿元。以2018年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市场容量测算依据,2018年公司市场占有率为1.19%;在固废处理处置及水环境修复业务领域,公司市场占有率也均较低。

  未来,在环保整治力度不断升级、环保投入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不断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公司在市场拓展方面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降低使得毛利率下降,并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杨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明直接持有公司60.13%的股份,并通过源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2.11%的表决权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杨明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4.18%,仍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有实质性影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对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不当影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3183号”文,同意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24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通源环境”,证券代码“688679”;其中29,953,955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三)股票简称:通源环境,扩位简称:通源环境

  (四)股票代码:68867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31,689,675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32,922,419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9,953,95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101,735,72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46,120股,为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1,646,12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23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22,34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292.241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168.9675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15.87亿元,不低于10亿元。

  同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2018年度和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09.33万元和8,411.77万元,合计14,121.1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Tongyuan Environment Energy Saving Co.,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3,168.967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496E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5日(2015年8月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856号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治理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防渗工程施工;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渗滤液处理;沼气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分类服务;重金属、有机物污染治理与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老工业基地再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景观生态水体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苗木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及技术咨询;防水、防腐、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销售;压滤机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房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政工程、环境工程、风景园林、电力行业工程设计及业务咨询;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注于固废污染阻隔修复、固废处理处置和水环境修复业务,依托自主研发的固废污染阻隔修复系统构建、污泥高干脱水炭化处理处置、河湖底泥一体化处理处置等核心技术体系,为地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大型企业等客户提供集方案设计、装备研制、项目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电话: 0551-65130570、0551-65121503

  传真:0551-65583739

  邮编:230031

  互联网网址:http://www.ahtongyuan.com

  电子邮箱:qi_dunwei@sina.com

  董事会秘书:齐敦卫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杨明直接持有公司60.13%的股份,并通过源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2.11%的表决权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2.24%的表决权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基本情况如下:

  杨明,男,1973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4011119730915****,未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安徽省第八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安徽省第六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合肥市级领军人才、合肥市第九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993年至1998年在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任职,1999年至2015年任通源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

  本次发行后,杨明直接持有公司45.10%的股份,并通过源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9.08%的表决权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4.18%的表决权股份,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及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情况。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1,646,120股

  (四)获配金额:19,835,746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六)限售安排: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292.241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8.86倍(按询价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59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4元/股(每股收益按公司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7.59元/股(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671.5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264.8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283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为6,406.62万元,明细如下:

  保荐、承销费用:4,500万元,其中保荐费400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1,000万元;

  律师费用:405.66万元;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48.13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3,264.8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1,5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64.6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420.5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51.0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01632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495,519股,放弃认购数量14,98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765,799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8,765,799 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98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3841号),相关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2305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为79,050万元至85,010万元,同比变动2.16%至9.86%;预计实现净利润为8,071万元至8,935万元,同比变动-4.38%至5.8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9万元至8,885万元,同比变动-4.79%至5.62%。上述2020年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元证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江波、孔晶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源环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通源环境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通源环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丁江波、孔晶晶

  联系人:丁江波、孔晶晶

  联系方式:0551-62207999

  项目协办人:郑伟新

  项目组成员:万国冉、谢天宇、汪源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丁江波先生: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担任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协办人,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组成员、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组成员、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组成员、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组成员、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组成员等。

  孔晶晶先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三部(并购部)副经理、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国家理财规划师,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加入国元证券后,先后担任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协办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协办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财务顾问协办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主要参与了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借壳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配偶杨宁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源通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金通安益、海通兴泰、富海浩研、庐熙创业、国耀伟业、国耀创业、健安润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五)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东中安投资、黄山毅达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2019年12月30日)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六)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东中科光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2019年12月30日)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公司39.577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公司100.00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强、张云霞、杨龙承诺

  本人作为源通投资的合伙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源通投资回购其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娜、梁德珍、李恩胜承诺

  本人作为源通投资的合伙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源通投资回购其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刘帮樑承诺

  本人作为源通投资的合伙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源通投资回购其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杨远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杨明、杨宁、杨龙、杨远琴及源通投资在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总额的5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总额的5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管理,抓好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防范意识。

  2、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早日竣工,达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回报规划》,实施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和监督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容诚会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容诚会计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容诚会计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诺:承义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承义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义律师事务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水致远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4、本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不利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活动;

  4、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本企业违背承诺,本人/本企业愿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一、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出具承诺:

  如因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如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承担。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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