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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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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0-109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6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52.1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于近日依法提出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达制造”)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

  被告一: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

  被告三: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刘怀平(2019年3月15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二)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刘怀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即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

  2、被告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刘怀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共计9,600万元。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00元,由被告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刘怀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初步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有违常理,公司表示不服,并将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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