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外,并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在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群众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对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有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第二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第二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第二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了1人在自查期间有买卖股票的情形外,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