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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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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6版)

  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认真审阅了本行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经认真审阅了本行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并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③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行截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7-9月及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

  单位:千元

  ■

  本行2020年7-9月及2020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

  上述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④2020年1-9月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本行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98.87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87.69亿元,同比增长12.75%;净利润为40.06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8.11亿元,同比增长5.13%;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38.94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7.22亿元,同比增长4.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38.65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7.00亿元,同比增长4.46%。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吸收存款为3,112.33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301.84亿元,增长10.74%;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为2,577.03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190.77亿元,增长7.99%。以上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2)2020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本行预计2020年度的合并营业收入约为126.09亿元至139.1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53%至16.48%;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3.37亿元至46.09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8%至9.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3.23亿元至45.81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1%至9.16%。

  上述2020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

  综上,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业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五)股利分配政策、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1、上市前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方案由本行董事会制订,并须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股利分配方案,须经本行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本行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行董事会将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本行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本行进行股利分配的法律和法规限制以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重要因素,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及分配的方式和具体数额。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本行所有股东对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利,分配股利形式包括现金和股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分配股利。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

  本行资本充足率未满足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2、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5月26日,本行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按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91元,共计派送现金股利909,972,948元(含税)。

  2018年5月25日,本行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按每10股派送普通股现金股利1.18元,共计派送现金股利368,992,467元(含税)。根据2018年12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决议,本行向全体优先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美元45,000千元(含税),折合人民币310,161千元。

  2019年5月24日,本行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按每10股派送普通股现金股利1.54元,共计派送481,566千元(含税)。根据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决议,本行向全体优先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美元45,000千元(含税),折合人民币310,592千元。

  2020年5月24日,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按每10股派送普通股现金股利2.36元,共计派送737,985千元(含税)。

  3、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6年6月17日,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9年12月9日本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A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②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营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和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③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④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i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①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②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7)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按监管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本行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本行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本行于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该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行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该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行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该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根据上述方案,本行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81,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具体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按照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市场情况予以决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核准。

  2016年9月27日,本行已取得重庆银监局《关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批复》(渝银监复[2016]124号),原则上同意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规模不超过7.81亿股,且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不涉及生产项目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本行上市后正式实施。

  四、本次A股发行对本行的影响

  (一)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短时间内可能对本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程度的摊薄,但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收益,将对本行提高盈利水平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A股上市平台的建立为本行以后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再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本行经营管理将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对于本行业务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A股上市平台的搭建将有助于推动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将进一步提升本行的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公开发行A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同时,本次公开发行A股能够提高本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信用风险

  (1)与贷款业务相关风险

  ①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

  ②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③与贷款减值准备相关的风险

  ④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⑤与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⑥与零售贷款相关的风险

  ⑦与特殊行业相关的风险

  (2)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3)与表外信用承诺相关的风险

  (4)与理财业务相关的风险

  2、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2)汇率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

  5、其他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2)信息科技风险

  (3)声誉风险

  (4)部分自有或承租物业存在权属瑕疵的风险

  (5)洗钱及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风险

  (6)法律与合规风险

  (二)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1、我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2、竞争风险

  3、政策风险

  ①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②货币政策风险

  4、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局限性的风险

  5、传统银行业受互联网金融冲击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会计与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2、股利支付受到法律限制的风险

  3、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风险

  4、优先股股东表决导致的决策风险

  5、优先股强制转股后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风险

  二  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的重大合同是指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以及对本行业务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一)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

  1、重大贷款协议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单笔贷款余额前十大的贷款合同见下表:

  单位:千元

  ■

  2、本行发行的债券和同业存单

  (1)发行的债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已发行未到期债券165亿元,具体如下:

  ①经本行2014年5月16日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5年9月21日重庆银监局《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渝银监复[2015]107号)及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5]第316号)核准,本行于2016年2月19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15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全部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年利率为4.40%。本行有权在2021年2月22日行使以面值赎回债券的赎回权。

  ②经本行2016年6月17日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11月30日重庆银监局《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渝银监复[2016]162号)及2017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22号)核准,本行于2017年3月20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6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全部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年利率为4.80%。本行有权在2022年3月21日行使以面值赎回债券的赎回权。

  ③经本行2016年6月17日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重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渝银监复[2017]15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8]第41号)核准,本行于2018年6月8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亿元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全部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间内票面利率为4.50%。

  ④经本行2016年6月17日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18年3月16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重庆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渝银监复[2017]1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8]第155号)核准,本行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和11月21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各30亿元的绿色金融债券,两期债券均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间内票面利率分别为4.05%和3.88%。

  (2)发行的同业存单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已发行尚未到期同业存单共123期,面值合计919.30亿元。

  3、其他重大合同

  (1)增资入股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本行以1元/股,出资133,076,175元认购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33,076,175股股份。本次增资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300,000,000元变更为2,210,293,653元,本行持股比例为15.308%。

  本行于2018年6月8日签署《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本行以1.12元/股,出资316,795,819元认购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82,853,410股股份。本次增资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210,293,653元变更为4,000,000,000元,本行持股比例为15.530%。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1、本行作为原告或作为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共88宗,涉案金额共计353,861.21万元。

  (1)涉及贷款已对外转让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中,有20宗案件涉及的贷款已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对外转让,本行不承担不能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不存在五级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

  由于未办理诉讼主体变更手续,该等案件仍统计为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该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和执行情况如下表列示:

  ■

  (2)涉及贷款未对外转让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68宗。该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和执行情况,以及涉及贷款的五级分类、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

  ■■

  注1:上述诉讼中涉及的五级分类为“已核销”的贷款在核销前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注2:该笔诉讼对应的债权在本行财务报表中核算为债权投资,本行对该类债权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并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注3:该笔诉讼为本行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等纠纷,该笔诉讼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已结清,未产生垫款,因此不涉及贷款五级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注4:该3笔诉讼系本行实现担保物权之需要,不涉及贷款五级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注5:该笔诉讼对应的债权在本行财务报表中核算为拆出资金,不涉及五级分类,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作为被告的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3宗,涉案金额共计3.0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案件主要为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行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涉及1起侵权责任纠纷,所涉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较小,该等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

  3、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本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除正常的业务外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电话号码:023-63799024

  传真号码:023-63799024

  联系人:彭彦曦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代表人:陈昕、卫进扬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经办人:王晓、马建红、黄忍冬、杨琪琛、汪洋、徐先一、高扬

  电话号码:0755-82943666

  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项目经办人:吕晓峰、张钟伟、宋双喜、严延、隋玉瑶、贾志华、张松、邓必银、董炜源、何亮君

  电话号码:010-85130641

  传真号码:010-65608451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齐轩霆

  住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电话号码:021-22081166

  传真号码:021-52985599

  经办律师:蒋雪雁、丁继栋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李丹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电话号码:021-23238888

  传真号码: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章、薛於

  (六)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李丹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电话号码:021-23238888

  传真号码: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童咏静、叶骏、薛於

  (七)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号码:021-58708888

  传真号码:021-58754185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号码:021-68808888

  传真号码:021-68804868

  (九)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开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9589051810001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另有披露外,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与本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所披露的资料外,发行人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人公司章程;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也可到本行、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查阅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00-11:00,14:00-17:00。

  三、信息披露网址

  www.sse.com.cn

  www.cqcbank.com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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