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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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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股票代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樊家驹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朱君斐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樊家驹、朱君斐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樊家驹、朱君斐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安排及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安排。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2,224,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9%,朱君斐持有上市公司12,70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8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朱君斐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4,930,0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13%。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51,600,283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90%。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许广彬转让42,976,28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向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8,624,00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624,146股,持股比例减少至7.3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朱君斐合计持有23,329,74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2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朱君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许广彬。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樊家驹与许广彬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广彬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了《樊家驹与许广彬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樊家驹;

  乙方(受让方):许广彬;

  2、目标股份

  (1)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2,976,2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9.90%)及上述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包括与上述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2)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及受让方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但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股份比例增加除外)。

  3、股份转让对价

  (1)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76元。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总计为人民币763,258,750.56元。

  4、交割前提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者被受让方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为前提条件:

  (i)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已生效;

  (ii)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iii)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iv)转让方在本协议作出的各项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v)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如需)。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目标股份有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协议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5、目标股份过户及权利义务的转移

  (1)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认可并通知转让方交割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在取得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后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转让方承诺在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获得受理后,在中登公司立即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变更登记,并且向受让方提交过户确认书。受让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配合。

  (2)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交割日前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1)双方同意,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总价将按照如下安排由受让方予以支付:

  (i)在本协议签署并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0元(“第一笔股份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自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且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调整完成后,受让方应将人民币363,258,750.56元(“第二笔股份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自交割日后24个月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0元(“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一次性或分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同意,就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自交割日至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计息期间”)受让方应按照年化8%的利率以尚未支付的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为基数向转让方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于计息期间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为避免疑义,在计息期间,如受让方支付部分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在支付完毕之日后的剩余期间对于该部分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不再计息。

  7、公司治理

  (1)在交割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以及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促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如下调整:(i)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九名,其中受让方有权提名四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二名非独立董事;双方共同推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ii)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数量为三名,受让方有权提名两名监事,并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进行调整,则受让方同意上述办理期限应相应顺延。

  (2)双方同意,交割日后,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仍由转让方提名,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正常生产经营。除非双方达成一致、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置出导致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总经理主动离职、不再具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因其故意或过失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受让方及受让方委派的董事不得无故解除总经理的职务。

  8、过渡期间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转让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2)转让方保证并承诺,在过渡期间内:(i)其应促使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管理上市公司,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持及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与合作方、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经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必要业务资质,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各项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不进行显失公允的资产转让、转移或利益输送,不得签署或不做出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且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承诺;(ii)促使上市公司不进行任何利润分配、股票发行或回购、主营业务变更以及根据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下述重大交易,包括以其或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者提供其他对外担保、进行达到重大交易披露标准的资产收购或处置、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行为,但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外;(iii)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协商或沟通,不得就目标股份签署类似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9、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除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受让方未按约定配合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文件外,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未能将目标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不能过户登记),则:(i)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9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按股份转让总价的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ii)如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受让方依据本协议已支付的对价及对价实际产生的利息返还予受让方。

  (3)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因为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i)如果转让方尚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目标股份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或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对价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ii)如果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全部或者部分目标股份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90日的,受让方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对价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

  (4)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承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成或股份转让对价的付清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5)转让方在此同意并承诺,在交割日后,除已依法披露的事项外,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包括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的情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转让方有义务在接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相关费用等)。

  10、本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交割日前,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i)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ii)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iii)出现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相关情形;

  (iv)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个月内未完成交割,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交割系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则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v)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樊家驹与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20年1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樊家驹与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樊家驹;

  乙方(受让方):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目标股份

  (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基于双方在本协议中分别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8,624,0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及目标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包括与上述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2)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及受让方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但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股份比例增加除外)。

  3、股份转让对价

  (1)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总计为人民币155,232,036.00元。

  4、交割前提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者被受让方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为前提条件:

  (i)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已生效;

  (ii)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iii)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iv)转让方在本协议作出的各项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目标股份有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协议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5、目标股份过户及权利义务的转移

  (1)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认可并通知转让方交割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在取得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后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转让方承诺在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获得受理后,在中登公司立即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变更登记,并且向受让方提交过户确认书。受让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配合。

  (2)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交割日前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并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总价人民币155,232,03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7、过渡期间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转让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转让方保证并承诺,在过渡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协商或沟通,不得就目标股份签署类似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承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成或股份转让对价的付清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3)转让方在此同意并承诺,在交割日后,除已依法披露的事项外,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包括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的情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转让方有义务在接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相关费用等)。

  9、本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交割日前,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i)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ii)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iii)出现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相关情形;

  (iv)国赞稳健8号基金未能成功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以致于受让方(代表国赞稳健8号基金)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转让方足额支付股份转让对价,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v)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个月内未完成交割,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交割系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则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vi)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设置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许广彬先生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许广彬先生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尽职调查。许广彬先生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本次交易的资金支付能力且来源合理合法,并且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朱君斐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樊家驹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君斐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樊家驹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君斐

  年  月  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东方材料

  股 票 代 码: 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路48号

  通信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9D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看好东方材料未来发展,认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0年1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签署《樊家驹与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樊家驹持有的8,624,002股上市公司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持有8,624,00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樊家驹;

  乙方(受让方):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目标股份

  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基于双方在本协议中分别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8,624,0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目标股份”)及目标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包括与上述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2、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及受让方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但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股份比例增加除外)。

  (三)股份转让对价

  1、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总计为人民币155,232,036.00元。

  (四)交割前提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者被受让方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为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已生效;

  (2)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3)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转让方在本协议作出的各项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目标股份有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协议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五)目标股份过户及权利义务的转移

  1、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认可并通知转让方交割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在取得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后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转让方承诺在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获得受理后,在中登公司立即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变更登记,并且向受让方提交过户确认书。受让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配合。

  2、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交割日前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六)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并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总价人民币155,232,03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过渡期间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转让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转让方保证并承诺,在过渡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协商或沟通,不得就目标股份签署类似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承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成或股份转让对价的付清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3、转让方在此同意并承诺,在交割日后,除已依法披露的事项外,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包括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的情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转让方有义务在接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相关费用等)。

  (九)本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交割日前,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出现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相关情形;

  (4)国赞稳健8号基金未能成功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以致于受让方(代表国赞稳健8号基金)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转让方足额支付股份转让对价,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个月内未完成交割,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交割系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则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6)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拟转让的东方材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被限制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与转让方对本次拟转让的东方材料股份就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国赞稳健8号基金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代表的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邱世才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邱世才

  年     月     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东方材料

  股 票 代 码: 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广彬

  住所及通信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慧泽西路科教软件园B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任职情况

  2014年至今,许广彬先生担任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广彬先生直接持有该公司13.55%股权、间接持有该公司1.19%股权,合计持有该公司14.74%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广彬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了《樊家驹与许广彬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樊家驹先生持有的42,976,281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股份比例为29.90%。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90%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樊家驹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樊家驹先生、朱君斐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许广彬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樊家驹;

  乙方(受让方):许广彬;

  (二)目标股份

  1、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2,976,2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9.90%,“目标股份”)及目标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包括与上述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2、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及受让方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但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股份比例增加除外)。

  (三)股份转让对价

  1、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76元。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总计为人民币763,258,750.56元。

  (四)交割前提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者被受让方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为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已生效;

  (2)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3)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转让方在本协议第八条作出的各项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5)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如需)。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目标股份有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协议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五)目标股份过户及权利义务的转移

  1、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认可并通知转让方交割条件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在取得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后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转让方承诺在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获得受理后,在中登公司立即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变更登记,并且向受让方提交过户确认书。受让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配合。

  2、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交割日前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六)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1、双方同意,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总价将按照如下安排由受让方予以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并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0元(“第一笔股份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且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调整完成后,受让方应将人民币363,258,750.56元(“第二笔股份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自交割日后24个月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0元(“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一次性或分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同意,就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自交割日至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计息期间”)受让方应按照年化8%的利率以尚未支付的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为基数向转让方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于计息期间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为避免疑义,在计息期间,如受让方支付部分第三笔股份转让对价,在支付完毕之日后的剩余期间对于该部分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不再计息。

  (七)公司治理

  1、在交割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以及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促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如下调整:(i)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九名,其中受让方有权提名四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二名非独立董事;双方共同推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ii)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数量为三名,受让方有权提名两名监事,并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进行调整,则受让方同意上述办理期限应相应顺延。

  2、双方同意,交割日后,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仍由转让方提名,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正常生产经营。除非双方达成一致、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置出导致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总经理主动离职、不再具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因其故意或过失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受让方及受让方委派的董事不得无故解除总经理的职务。

  (八)过渡期间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转让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2、转让方保证并承诺,在过渡期间内:(i)其应促使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管理上市公司,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持及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与合作方、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经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必要业务资质,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各项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不进行显失公允的资产转让、转移或利益输送,不得签署或不做出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且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承诺;(ii)促使上市公司不进行任何利润分配、股票发行或回购、主营业务变更以及根据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下述重大交易,包括以其或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者提供其他对外担保、进行达到重大交易披露标准的资产收购或处置、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行为,但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外;(iii)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协商或沟通,不得就目标股份签署类似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除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受让方未按约定配合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文件外,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未能将目标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不能过户登记),则:(1)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9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按股份转让总价的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2)如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已支付的对价及对价实际产生的利息返还予受让方。

  3、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因为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i)如果转让方尚未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将目标股份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或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对价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ii)如果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将全部或者部分目标股份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90日的,受让方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对价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

  4、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承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成或股份转让对价的付清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5、转让方在此同意并承诺,在交割日后,除已依法披露的事项外,若因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包括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的情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交割日前但延续至交割日后,转让方有义务在接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相关费用等)。

  (十)本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交割日前,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出现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相关情形;

  (4)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个月内未完成交割,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交割系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则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5)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除已披露外的其他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各方未就标的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设置其他安排;在收购标的股份上未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763,258,750.56元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适时对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选和调整,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调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涉及到《公司章程》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依法履行完毕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司章程》,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本人未来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了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人及关联企业取得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收购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以使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拥有取得该业务或收购机会的优先选择权;如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选择承办该业务或收购该企业,则本人及关联企业放弃该业务或收购机会,本人将就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5、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本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9年9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樊家驹先生(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方,历任东方材料董事长、总经理)控制的台州汇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汇聚投资”)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鉴于双方共同看好中国品牌酒店行业的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将10,000万元打入台州汇聚投资指定账户,并授权台州汇聚投资代为管理酒店投资事务。上述《投资合作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次交易进展备忘录;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九、中介机构持有或买卖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及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最近24个月重大交易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说明;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十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十七、财务顾问意见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许广彬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许广彬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佩            王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黄海洲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许广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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