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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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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10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5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短信、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2020年12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东绪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及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刁秀强先生担任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隆万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同意聘任刁秀强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聘任后,刁秀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数8票,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纪作哲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纪作哲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数8票,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110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总经理隆万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隆万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及各下属子公司职务,辞职完成后,隆万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隆万程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隆万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隆万程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重要贡献和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12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刁秀强先生担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纪作哲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刁秀强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聘任后,刁秀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同时,董事会同意聘任纪作哲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刁秀强先生及纪作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报备文件:

  1、隆万程先生辞呈;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刁秀强先生:出生于1977年9月,硕士学历,EMBA,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誉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及誉衡嘉孕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刁秀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60,936股。刁秀强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刁秀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纪作哲先生:出生于1977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历。曾任公司财务副总监兼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纪作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纪作哲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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