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118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胡锦生先生一致行动人胡健先生持有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4,1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8.01%;一致行动人胡爱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292,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6%。控股股东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666,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0.70%。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有的股份及通过公司2018年、2019年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均为无条件限售流通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胡健先生及胡爱敏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9,7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其中胡健先生减持总数不超过4,8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胡爱敏女士减持总数不超过4,89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其中竞价交易将按照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2021 年7月9日止,任意连续 90 天内两人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自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21年6月25日止,任意连续90天内两人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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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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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控股股东胡锦生先生目前未有相关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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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减持期间”仅为竞价交易交易的减持时间。根据本次披露的减持计划,其中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竞价交易的减持期间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9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胡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离职,则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在锁定期届满2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0%,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5、在锁定期届满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胡爱敏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内,胡健先生及胡爱敏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胡健先生及胡爱敏女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11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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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锦生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沈文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唐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先生及公司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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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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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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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寰、吴琼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