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关颖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38,568,67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3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38,568,67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5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1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07%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8,65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8,65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2445%;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8,65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618,65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5%。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李碧桥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增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李碧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