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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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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公告编号:2020-060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伟、周少雄、周少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七匹狼”)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周少雄、周少明。其中,周少雄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周少明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周永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书面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基本面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计划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周内,通过与公司特定股东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泓”)进行大宗交易的方式,择机买入七匹狼股票10,3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除此以外,自前述增持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计划择机再次增持公司股份,再次增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63%(即4,760,700股),增持方式为大宗交易。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0年12月9日实施增持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已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高鑫泓所持公司股票10,357,400股,增持均价为5.20元/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37%。

  具体情况如下:

  ■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20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2020年12月17日实施增持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除2020年12月9日实施的增持外,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已于2020年12月17日再次实施增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高鑫泓所持公司股票4,642,600股,增持均价为5.10元/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周永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04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周少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19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周少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19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9,136,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

  自本次增持实施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没有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遵守承诺,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27,4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并通过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9,136,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9%,持股比例超过30%。

  2020年12月9日,增持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3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7%;2020年12月17日,增持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64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增持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五、律师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周永伟、周少雄及周少明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七匹狼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七匹狼股份。

  5、公司将继续关注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未来股份变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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