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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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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116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济南产发源创半导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占基金9.09%份额

  ●特别风险提示:1.基金尚未完成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故存在不能成功设立的风险,基金在完成上述手续后方能开展投资活动。2.本次签署的合伙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投资基金达成的意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3.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4.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开发、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效益存在不确定性。5.基金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仅以公司出资额为限。6.基金投资方向为半导体产业链、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但公司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不能主导基金投向。7.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为了促进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主两翼”战略的发展,满足公司在新材料及其上游原材料、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需要,充分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结合公司现有设备和工艺的相关性,积极探索上述领域的战略布局,奠定公司主营业务升级的基础,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济南产发源创半导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济南产发源创半导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规模为3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比例为9.09%。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投资基金财产份额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企业名称:山东产发源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UKJFJ1F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1日

  (6)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1号楼3层303-02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投资领域: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现代服务

  (9)公司股东: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0%,济南经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

  (10)实际控制人: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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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限合伙人

  1.烟台源服元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BG1P87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源志力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冯壮志)

  (4)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珠江路28号

  (5)注册资本:1,517.2225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6年06月01日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冯壮志出资比例31.70%、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36%、贾杰出资比例13.18%、烟台源志力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59%、北京瑞创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9%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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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济南国开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F5K1B4X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卞孝杰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7年06月30日

  (6)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矿业集团工业园(综合服务中心)416室

  (7)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妆品、食品检验服务(凭资质);医用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企业孵化服务;场地的开发、租赁、服务;实验室设备、试验器材及耗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公司股东:山东明水国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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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济南产发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DE4Y9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孟新

  (4)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5)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3区3号楼810

  (6)成立时间:2019年08月16日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提供资产运营相关的以及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公司股东: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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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济南产发源创半导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募集资金总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全体合伙人实际认缴出资总额为准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5.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1号楼3层303-03室

  6.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

  7.投资方向:重点投向半导体、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于济南市本地项目的金额不低于12,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暂定为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每个延长期为一年,最多可延长3期。

  (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资通知的要求缴付。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权利

  (1)按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性质转变或除名;(2)按合伙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3)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4)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5)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6)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状况,对合伙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其他相关经营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7)听取或审阅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提报的报告,并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其该等报告做出解释;(8)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或根据合伙协议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9)在事先告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和遵守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0)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其他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11)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12)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4)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16)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

  (1)按合伙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2)未经合伙人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合伙人大会表决同意,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5)除按合伙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6)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前,该有限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7)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规定,在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8)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权利

  (1)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2)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4)开展投资业务,筛选投资项目,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方进行谈判并签署相关文件;(5)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代表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定期走访,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等;(6)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7)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确定投委会委员人选;(8)召集、召开投委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委会做出依据合伙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9)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0)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11)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授权或相关决议,管理、维持、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12)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13)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14)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销、注册登记和备案、各类税费事宜、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15)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7)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普通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2)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3)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4)非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得到合伙人大会批准前,不得将其职权转授给他人行使;(5)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7)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或转让,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8)当本合伙企业届满清算产生亏损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普通合伙人首先以自身出资额弥补亏损;(9)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10)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擅自承诺,从而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或有债务或或有诉讼风险;(11)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及时地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1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方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13)配合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合伙企业净值评估;(14)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后,应确保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稳定性和专注性;(1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并制作调查问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制作风险揭示书,向适格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16)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在本合伙企业符合备案条件后及时完成基金备案手续;(17)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有限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伙企业印章、登记文件、涉案相关协议及涉案对方付款记录、催款通知等往来文件);(18)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身份转换

  (1)经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费。

  (1)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对于合伙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在投资期内,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计算管理费;在回收期内,按照项目未退出投资本金的1.5%/年计算管理费;在回收延长期内,按照项目未退出投资本金的0.5%/年计算管理费。

  (2)托管费按《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

  (3)运营费用包含:①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②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等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性收费;③合伙企业自身的尽调费用、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用等(由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产生的上述费用原则上应由被投资项目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应列入基金运营费用);④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⑤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⑥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⑦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⑧合伙人大会确认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五)投资事项

  1.投资对象及领域

  本合伙企业重点投向半导体、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济南市本地项目的金额不低于12,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

  3.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避免歧义,二级市场股票是指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并计划在六个月内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或转让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4.投资进度

  合伙企业存续期为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第1-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之后3年为回收期,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回收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组建。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济南产发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2名。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具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必须经全体非关联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六)收益分配

  分配原则:(1)除全体合伙人有特别约定外,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合伙企业收益;(2)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3)净收益分配采用门槛收益原则,门槛收益率为6%/年(单利);(4)合伙企业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门槛收益率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应享有的合伙企业门槛收益之上的20%奖励普通合伙人。

  (七)托管

  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须按照本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汇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并接受托管银行的合规性审查。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及时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及时汇入资金托管账户。

  (八)会计核算

  1.记账和会计年度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合伙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2)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销之日止。

  2.审计及财务报告

  (1)合伙企业应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的聘任应由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该等报告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发布并不时修改的其他相关规定制作,包括但不限于: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各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九)入伙及退伙

  1.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①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认知,愿意承担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④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新入伙合伙人自签署入伙协议且按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清出资,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②普通合伙人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在合伙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②未尽职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④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⑤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⑥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

  (3)除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之外,在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主动要求退伙,亦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发生上述事项退伙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③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在合伙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行为。

  (4)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在合伙企业终止前,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任何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退伙时,本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被解散并清算。

  (十)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按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1)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普通合伙人违反勤勉谨慎的善良管理人职责给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3)普通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如造成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视为违约,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支出和损失。(2)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合伙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十二)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持续有效直至(1)合伙企业完成注销登记之日;或(2)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或(3)根据适用法律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合伙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

  六、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和能力优势,结合公司现有设备和工艺的相关性,重点发掘新材料及其上游原材料、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质标的,积极探索公司在相关产业的业务发展机会,为主营业务的升级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最终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前瞻性、协同性,投资规模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七、风险分析

  1.基金尚未完成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故存在不能成功设立的风险,基金在完成上述手续后方能开展投资活动。

  2.本次签署的合伙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投资基金达成的意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4.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开发、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5.基金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仅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6.基金投资方向为半导体产业链、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但公司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不能主导基金投向。

  7.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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