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0-075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先生的通知,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重集团”)于2020年12月17日分别与李小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华重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小龙合计转让公司股份5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其中翁耀根拟转让公司股份26,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华重集团拟转让公司股份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翁耀根

  ■

  2、华重集团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翁耀根与李小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翁耀根(甲方)

  受让方:李小龙(乙方)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6,7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2.65%)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4.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20,15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零壹拾伍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乙方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含当日),向甲方先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80,000,000元(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剩余股权转让价款40,150,000元(人民币肆仟零壹拾伍万元整)于2021年1月15日前, 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付清。

  (2)、在本协议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次个交易日,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资料,开始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5、协议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本协议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协议尚存在完善之处,则可在其指导下进行相应修改。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此时,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甲乙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华重集团与李小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李小龙(乙方)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2.48%)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4.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12,5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乙方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总价款112,500,000元。

  (2)、在本协议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次个交易日,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资料,开始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5、协议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本协议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协议尚存在完善之处,则可在其指导下进行相应修改。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此时,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甲乙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振杰投资”)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2020年11月5日)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华重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换股37,831,851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32.29%下降至28.54%,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2、2020年12月17日,翁耀根、华重集团分别与李小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华重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小龙合计转让公司股份5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其中翁耀根拟转让公司股份26,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华重集团拟转让公司股份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该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28.54%下降至23.40%。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翁耀根、华重集团股份协议转让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华重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发行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及其他债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转让事项的《告知函》;

  2、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李小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翁耀根

  ■

  (二)孟正华

  ■

  (三)翁杰

  ■

  (四)翁霖

  ■

  (五)华重集团

  ■

  (六)振杰投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包括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其基本信息及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

  2、任职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翁耀根、孟正华系夫妻关系,翁杰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其中,翁霖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女。

  翁耀根、孟正华、翁杰任职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华重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内自愿实施换股及翁耀根、华重集团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其中,协议转让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华重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发行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及其他债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2020年11月5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华重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换股37,831,851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32.29%下降至28.54%,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2、2020年12月17日,翁耀根、华重集团分别与李小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华重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小龙合计转让公司股份5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其中翁耀根拟转让公司股份26,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华重集团拟转让公司股份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该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28.54%下降至23.4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翁耀根与李小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翁耀根(甲方)

  受让方:李小龙(乙方)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6,7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2.65%)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4.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20,15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零壹拾伍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乙方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含当日),向甲方先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80,000,000元(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剩余股权转让价款40,150,000元(人民币肆仟零壹拾伍万元整)于2021年1月15日前, 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付清。

  (2)、在本协议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次个交易日,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资料,开始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5、协议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本协议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协议尚存在完善之处,则可在其指导下进行相应修改。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此时,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甲乙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华重集团与李小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李小龙(乙方)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2.48%)转让给乙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4.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12,5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乙方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总价款112,500,000元。

  (2)、在本协议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次个交易日,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资料,开始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5、协议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本协议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协议尚存在完善之处,则可在其指导下进行相应修改。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此时,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甲乙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具体如下:

  ■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翁耀根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翁杰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及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翁霖身份证(复印件);

  二、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华重集团、振杰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

  五、其他相关文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华东重机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签署日期:年月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小龙

  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揭阳村一组

  通讯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揭阳村一组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小龙先生,1991年生,中国国籍,独立财务投资人。

  2、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李小龙先生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协议受让华重集团和翁耀根持有的华东重机合计51,700,000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非公开协议转让,华重集团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李小龙先生,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8%;翁耀根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6,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李小龙先生,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6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重集团持有的华东重机25,000,000股股份以及翁耀根持有的华东重机26,70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转让价格

  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232,65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贰佰陆拾伍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

  李小龙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向华重集团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总价款112,500,000元;李小龙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含当日),向翁耀根先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80,000,000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40,15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 最迟不晚于2021年1月31日付清。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1,000股华东重机股票、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1,300股华东重机股票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 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