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5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视频联通方式在北京、广州、香港与旧金山四地同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执行董事苏恒轩、利明光,非执行董事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独立董事张祖同、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汤欣、梁爱诗出席会议。董事长、执行董事王滨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苏恒轩代为出席、表决并主持会议;非执行董事袁长清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利明光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执行董事苏恒轩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1-2023年度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等2020年岗位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委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指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人民币市场化委托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未上市股权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金融产品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自用性不动产投资计划及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该交易构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则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关于公司2019年度任务落实及考核结果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关于公司向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持续性捐赠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关于制定〈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欺诈风险管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关于〈公司2020年3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审阅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将另行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险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以下简称“《2018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将于2021年3月7日届满。本公司拟与财产险公司于《2018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届满前签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据此,财产险公司将继续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2020年12月17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及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通过《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本公司可以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加强客户开拓和客户经营,从而提升销售人员的收入和工作量,助力寿险主业发展。此外,客户可以得到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体验,进而提升本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2018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将于2020年3月7日届满。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据此,财产险公司将继续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将于《2018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届满(2021年3月7日)前签署《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安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八十八亿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16层。经营范围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924.93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235.10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695.33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22.60亿元。
(二)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方法
(一)保险销售范围
根据《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将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综合保险等险种),本公司将以财产险公司的名义收取保费。
(二)代理手续费
在《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财产险公司应每月以现金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应在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在符合上市规则的基础上,以代理业务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理手续费。
(三)期限
《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除非一方于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将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展一年至2024年3月7日。
(四)历史交易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财产险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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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上限
根据《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5亿元、人民币38.3亿元及人民币42.4亿元。
在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有关交易的历史数据以及财产险行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自2020 年车险综合改革政策落地后,商业车险手续费费率有所下降,财产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虽然车险综合改革导致商业车险手续费费率的下降,但同时使得商业车险产品设计更为简洁,更易于触达客户和进行客户经营。在此背景下,本公司计划加强科技投入和线上支撑,致力于提升代理商业车险业务的举绩人力和保单件数。同时,本公司将优化业务质态,加快代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并提升相关业务规模。此外,考虑到监管政策不时变动带来的未知影响,在计算每年的年度上限时,已预留了20%的缓冲空间。
四、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在厘定各类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时,本公司各分支机构会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参考独立第三方代理销售类似保险产品的价格及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历史费率水平,并考虑不同地区的业务发展情况。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在确定代理手续费费率后,会将之提交给包括分支机构法务部在内的相关部门会签,而后,再报告给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本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在与财产险公司相关分支机构签订具体合同(当中载有代理手续费费率)后,须报告给本公司综合金融部。综合金融部负责对《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的具体交易发生额进行月度追踪,并每年进行检查,以不时确定《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是否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
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条款。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本公司可以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加强客户开拓和客户经营,从而提升销售人员的收入和工作量,助力寿险主业发展。此外,客户可以得到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体验,进而提升本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2021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及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6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贾玉增、监事韩冰、曹青杨、王晓青现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贾玉增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5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披露了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薪酬情况,现将该等人士2019年度最终全部薪酬情况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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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5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续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2020年12月17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项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12月17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向本公司支付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5.99亿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8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署《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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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滨,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主要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方式
(一)服务范围
在本公司计划于2003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集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公司广大的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司收入来源,本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根据《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服务费
根据《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以现金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乘以人民币8.0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2.5%。
(三)协议期限
《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90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四)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集团公司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内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5.99亿元。
本公司在确定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非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年内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以及近年来因保费递减而导致服务费下降的趋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续签《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