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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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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8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8 转股简称:长城转股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4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710,754.72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1,289,245.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7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9)41号《验证报告》审验确认。

  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上述可转债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3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年产8.7万吨高性能特种线材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19年3月2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2020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截至本公告日专户存储金额是指截至本公告日专户活期账户存储金额,不包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2.81亿元。

  三、 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中国浙江省湖州市签署:

  甲方一: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13601012010090008959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8.7万吨高性能特种线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监管账户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不办理支票业务。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泽南、王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1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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