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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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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3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批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终止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银亿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2020年12月12日发布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宁波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2020年12月15日,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宁波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经过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于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表决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并且,重整计划的内容合法,具有可执行性,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合理,公平对待债权人。表决结果反映,重整计划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以及持有绝大部分股份的出资人的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的附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与本公告一同披露。

  三、宁波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宁波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推进执行工作,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四、其他事项说明

  1. 根据重整投资人报价、《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总计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受让2,988,200,641股。其中,(1)为实现重整投资人对银亿股份的投资,并妥善解决资金占用、现金分红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重整投资人将按人民币约2.07814元/股的价格(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价格,受让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可分得的业绩补偿股票1,178,186,330股转增股票,转让所得对价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向银亿股份清偿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以及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的现金分红。(2)通过司法程序内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市场竞价方式,重整投资人以人民币约0.41522元/股的价格受让全体银亿股份股东让渡的1,810,014,311股转增股票。

  故此,重整投资人共计受让2,988,200,641股转增股票,受让股票均价约为人民币1.07088元/股(转增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 根据《重整计划》,债权人受让受让全体银亿股份股东让渡的1,549,329,251股转增股票,抵债股价为3.96元/股(转增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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