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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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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36.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董事白厚善、刘相烈、张慧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名,实际出席监事4名。会议由朱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并同意以2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36.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1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5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4.0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6.48元/股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董事会对授予条件认真核实,认为: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有关情形。

  2、所有激励对象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被《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14日

  2、授予人数:200人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48元/股

  4、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容百科技 A 股普通股

  5、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8.33%。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6.67%。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A.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B.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A.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

  (3)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B.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注销。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并同意以2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36.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先生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4,328.57万股的0.11%,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4,328.57万股的0.23%。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并同意以2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36.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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