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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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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3人,代表股份285,016,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80,163,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7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4,853,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1人,代表股份4,853,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4,853,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71%。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0%;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097%;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18%。

  2、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0%;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097%;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1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062,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8%;

  弃权53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062,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004%;

  弃权53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20年11月26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5月25日至 2020年11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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