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原股东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59,052.22万元;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视科传媒原股东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承诺补偿金20,000万元;并同时冻结了视科传媒原股东股票及查封相关资产,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现两院均已出具一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夏东明、修涞贵、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743.71万元、7,134.55万元、6,421.1万元,驳回公司对朱兰英、罗承、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夏东明、修涞贵、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5,815万元、2,000万元、1,800万元,驳回公司对朱兰英、罗承、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的诉讼请求。
修涞贵等股东和公司已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已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且最终判决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