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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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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9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下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贸仲委就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申请仲裁一案作出裁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公司选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一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兴发香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于9月撤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6日、8月18日、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54、2020-065)。

  随后,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中止《裁决书》裁决。具体内容及申请结果详见2020年10月15日、10月23日、11月11日、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078、2020-089、2020-095)。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4300号]。因兴发香港申请恢复执行《裁决书》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决的执行。

  经与律师商定,12月11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不予执行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决。12月14日,公司取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的执行可能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7,100.38万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计提预计负债7,100.38万元,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贸仲委《裁决书》执行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对于本次仲裁的应对措施

  由于本次案件涉嫌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将会继续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对于本次案件对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4300号];

  2、《不予执行申请书》;

  3、《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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