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为更好达到激励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宋黎定先生、董事兼总裁徐刚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暨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0-127号《关于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鉴于全资子公司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长城”)未来发展,需将全资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湘计海盾”)100%股权注入中电长城。为顺利推进工作,公司拟变更向中国电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所涉及担保方式并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协议,由以湘计海盾100%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不动产权抵押的方式。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刚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上述事项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平安银行授信事项担保方式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0-128号《关于平安银行授信事项担保方式变更的公告》)
根据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持续使用平安银行授信额度,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变更平安银行授信的担保方式,由公司信用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以应收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货款质押担保的方式。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下属公司中电长城向农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0-129号《关于下属公司中电长城向农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中电长城申请通过自身信用担保的方式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捌仟万元(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壹年。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0-130号《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监事会同意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调整。
本监事会经审核认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列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更好达到激励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之“三、股票期权的分配原则”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不超过其同期薪酬总水平的40%;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修订后: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不超过其同期薪酬总水平的40%;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以上修订同步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应内容,详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之“五、本计划的行权安排”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2、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修订后: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2、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七章 本计划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增加了对业绩考核条件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考虑,结合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持续投入及拓展市场的需求,同时在保证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基础上,公司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选择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指标、营业收入(剔除房地产销售收入)及营收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反映公司的综合回报情况及业务拓展规模考核要求,体现长远的考核导向。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加大主营项目投入,降低资金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经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0年5月21日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湘计海盾”)100%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申请委托贷款人民币10亿元。中国电子将委托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为中国电子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3.645%(具体请详见公告2020-038号《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并涉及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年7月28日,全资子公司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长城”)成立,鉴于中电长城未来发展,需将湘计海盾100%股权注入中电长城。为顺利推进工作,公司拟变更向中国电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所涉及担保方式并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协议,由以湘计海盾100%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不动产权抵押的方式。
2、鉴于中国电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电财务是中国电子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3、上述事项已经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刚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贷款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4)法定代表人:郑波
(5)注册资本:人民币175,094.30万元
(6)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7)财务状况:中电财务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5,713,100.45万元、净资产为306,785.97万元、营业收入为46,483.03万元、净利润为26,052.83万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根据中电财务目前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中电财务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3834%,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1293%,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11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持股4.9606%,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1451%,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0.6703%。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原电子”)收购中国电子持有的中电财务15%股权事项仍在进行中,收购完成后中原电子所持有的中电财务股权比例将上升至20.7112%。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电财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委托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5)注册资本:人民币1,848,225.199664万元
(6)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7)财务状况:中国电子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32,751,738.69万元、净资产为10,577,285.91万元、营业收入为22,415,917.53万元、净利润为-299,158.34万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下属公司。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中国电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国电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
公司拟变更向中国电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所涉及担保方式并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协议,由以湘计海盾100%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不动产权抵押的方式。原委托贷款其他事项不变。
以上标的基本情况、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请详见公告2020-038号《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并涉及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1、签约各方
甲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
乙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
丙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2、协议主要内容
现因业务需要,三方同意就担保方式变更事项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先期办理放款手续,乙方与丙方签署相关抵押合同,丙方将抵押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交由乙方管理,具体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待甲方另行通知。其余条款仍适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合同协议书
1、签约各方
甲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为两年。现因业务需要,《股权质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股权质押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股权质押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抵押合同
1、签约各方
甲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人)
乙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
2、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为中国电子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
五、抵押标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向中国电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所涉及的担保方式,由以湘计海盾100%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不动产权抵押的方式。拟抵押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六、本次变更担保方式及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担保方式是为了顺利推进湘计海盾100%股权注入中电长城,满足对中电长城注入优质资产的整合调整需求,符合公司及中电长城战略发展要求。本次仅涉及变更担保方式,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其余内容没有变更,预计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方式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替换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是为了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持续用于主营项目投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是根据中电长城战略发展要求,本次仅涉及变更担保方式,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其余内容没有变更,能够继续为公司获取资金保障,加快主营业务发展,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沿用原合同,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2020年与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1、2020年前三季度,本公司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采购类约为60,266.09万元、销售类约为14,064.54万元、劳务类约为5,463.57万元、其他3,319.3万元(未超出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2、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中电财务存贷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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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备查文件目录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3、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银行授信事项担保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变更担保方式的概述
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或“公司”)和下属公司正常业务及项目开展的资金需求,经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0年5月21日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整体合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约合人民币1,522,392万元,其中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向平安银行申请40,000万元授信额度。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平安银行授信事项担保方式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可参见同日公告2020-123号《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持续使用平安银行授信额度,公司拟变更平安银行授信的担保方式,由公司信用担保的方式变更为以应收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货款质押担保的方式。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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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授信期限1年,该授信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根据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上述授信以名下应收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货款做质押提供担保。
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平安银行授信担保方式变更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持续使用平安银行的授信额度,不会新增额外费用,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四、其他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中电长城向农业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中电长城向农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可参见同日公告2020-123号《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根据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长城”)总部基地及产业化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中电长城申请通过自身信用担保的方式向农业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项目建设开展的需要,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将会增加下属公司在贷款期间的利息支出。
三、其他
1、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农业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其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最终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最终实际签订的合同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目录
相关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0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特别提示: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须回避表决有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亦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公司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的“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暨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亦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3号长城大厦16楼
9、公司将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特别决议提案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
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修订《公司章程》
上述第1-4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先生就上述议案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普通决议提案
6、续聘立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7、向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变更暨关联交易
8、平安银行授信事项担保方式变更
9、下属公司中电长城向农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三)披露情况
第1项议案已经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2020年12月12日公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3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4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
第2-4项议案已经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2020年10月9日公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3号)、《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4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
第5、6项议案已经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2020年12月3日公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18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
第7-9项议案已经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2020年12月12日公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3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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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
1、登记方式:股东参加会议,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能证明委托法人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至少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二)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
(2)邮政编码:518057
(3)电 话:0755-26634759
(4)传 真:0755-26631106
(5)联 系 人:王习发 谢恬莹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6;
2、投票简称:长城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股票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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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备注:
1、以上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2、委托人未作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