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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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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62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特许经营项目名称: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工程,新增处理能力生活垃圾1000吨/日和厨余垃圾200吨/日。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但协议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国家产业与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原武汉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签订《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2020年12月10日,经三方友好协商,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签署《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实施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工程,在原有1000吨/日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基础上,新增处理能力生活垃圾1000吨/日和厨余垃圾200吨/日,最终形成2200吨/日的处理规模。特许经营期为27年(含建设期18个月),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属董事会备案事项,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公司与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乙方: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声泳;地址:武汉化学工业区绿色大道18号;经营范围:焚烧处理生活及工业垃圾,并利用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以及利用炉渣生产环保建筑材料进行综合利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丙方: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公司与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乙方对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改扩建。

  (二)项目内容及规模:在原有1000吨/日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基础上,新增处理能力生活垃圾1000吨/日,协同处理厨余垃圾200吨/日。

  (三)改扩建后的增量垃圾处理费单价及垃圾处理费结算和支付方式等暂按照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行标准执行,在本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后,再根据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额和类似项目同期的投资回报率测算确定垃圾处理费单价。

  (四)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7年(含建设期18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届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甲方,土地上的附着物、工厂、生产经营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的所有权也一并无偿转移给甲方。

  (五)本项目建设用地由丙方委托甲方负责征收,征地及拆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本项目所涉及的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规定列入项目总投资。

  (七)本协议是原合同及配套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就有关问题的约定不同,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原合同及配套文件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但协议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国家产业与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武汉市青山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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