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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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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4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3,037,080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7,532,875.6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23,450,918.91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744,081,956.69元,已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用的金额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460,669.7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50025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将由公司子公司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工程集团”)、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工程”)和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涟邵建工”)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宏大工程集团、新华都工程和涟邵建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宏大工程集团、新华都工程和涟邵建工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开立的3个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宏大工程集团、新华都工程、连邵建工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纸质版对账单寄送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或将对账单扫描件通过乙方经办人员的工作电子邮箱邮寄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电子邮箱中。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同时在电子邮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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