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同时就判定的剩余违约金额5,740,516.03元在2020年度计提营业外支出,一审案件受理费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243.10元计入2020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7.07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商城”)曾与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作方式为利润分成模式。2020年1月,宏达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再次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商城、临沂银座郯城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0万元。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22民初439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临沂银座商城支付宏达公司违约金11,740,516.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宏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临沂银座商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宏达公司负担58,560.00元,临沂银座商城负担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由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临沂银座商城不服本次判决,已决定上诉。具体事项详见 2020 年 7 月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601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43.10元,由上诉人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同时就判定的剩余违约金额5,740,516.03元在2020年度计提营业外支出,一审案件受理费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243.10元计入2020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7.07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