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由于工作人员未及时与律师沟通,导致法律意见书中出现错误陈述。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内容
2019年5月27日经调整后,白锦媛、席晓唐所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36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645万股,回购金额为6682.51万元;曹力宁、陈君、孙坚所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20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70万股,回购金额为622.28万元。
更正后: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内容
2019年5月27日经调整后,白锦媛、席晓唐所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36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645万股,回购金额为6682.51万元;曹力宁、陈君、孙坚所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20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70万股,回购金额为714.08万元。
更正前: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总额为7724.7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更正后: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总额为7816.5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今后将对公告及相关附件内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坚决杜绝类似错误发生。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