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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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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88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仲裁金额为17,183.7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为15,000万元,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为2,116.26万元,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67.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DF20200103号发行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由于公司未按期兑付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的本金和利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请求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区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仲裁请求的主要内容:

  1.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

  2.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0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从2018 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1,285.42万元) ;

  3.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762.5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21%。的标准,从2019 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830.84万元);

  4.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7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暂合计(不含仲裁费):17,183.76万元。

  (二)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5亿元,年利率5%,兑付日为2019年11月11日,兑付价格为按面值兑付。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债券面值为15,000万元。

  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非 公开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兑付本金及利息,损害了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法权益。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持有人通过债权持有人会议等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一直未果。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1)与债权人未能达成债务和解方案的风险

  短期内,公司偿还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在较大困难。目前,公司正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债务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2)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目前,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0-087号)),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0-087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

  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0)闽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皇星”)对贵人鸟的重整申请。

  2.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2019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贵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5.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司法文件,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披露。

  2020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1),公告了债权人奇皇星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奇皇星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聪奇

  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

  申请事由:2020年8月12日,奇皇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0年12月8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8月12日,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奇皇星公司)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人鸟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贵人鸟股份进行重整。贵人鸟股份对奇皇星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泉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贵人鸟股份系上市公司,办公地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应认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泉州辖区,故本院对其重整条件具有管辖权。根据贵人鸟股份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当认定贵人鸟股份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奇皇星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贵人鸟股份重整。贵人鸟股份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其作为上市公司,核心经营资产及业务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2019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贵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在重整期间,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三、风险提示

  1.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 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2019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3.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司法文件,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披露。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2020)闽05破申18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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