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0-10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1号),主要事项为公司申请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A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44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16年4月,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手续;2016年12月5日,北京一中院召开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

  2017年3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清申1号),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年9月14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年3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裁定如下:“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于2018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清申1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裁定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1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1 清申18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继续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5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0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0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2010年04月20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3000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将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1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