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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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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9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二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480万元;诉讼费

  ●判决内容:驳回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免除了公司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贷款公司”)因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邓伟和车延燕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8)和2019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黑龙江高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二、盛隆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亿阳集团偿还盛隆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暂计480万元(从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

  3、公司、邓伟、车延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亿阳集团、公司、邓伟、车延燕承担。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2020)黑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为:

  盛隆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驳回盛隆贷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免除了公司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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