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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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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123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2、会议出席情况

  ■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梳理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机电”)回避表决。由于网新机电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均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且持有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4.50%,基于谨慎原则,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59,255,23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18%;反对19,475,8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08%;弃权9,468,9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454,98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24%;反对19,475,8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90%;弃权9,468,9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6%。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部分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机电”)回避表决。由于网新机电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均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且持有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4.50%,基于谨慎原则,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59,255,23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18%;反对19,475,8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08%;弃权9,468,9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454,98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24%;反对19,475,84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90%;弃权9,468,9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6%。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91,188,9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85%;反对32,296,6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1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03,10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86%;反对32,296,69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年度担保事项的补充说明》

  1、表决情况:

  同意122,019,13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83%;反对28,699,79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1%;弃权245,0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454,98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24%;反对28,699,79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22%;弃权245,02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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