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288,604,704.6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2016)闽02民初7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88,604,704.61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75%,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66%。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274,202,996.61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66%,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14,401,708.00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9%,具体情况如下: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日进”)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于2016年7月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0753号《民事调解书》。鉴于市场下滑, 吉林日进外部债权难以收回,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2016年12月对吉林日进的应收账款实行债务重组,确认起诉应收本金为12,843,344.46元。因吉林日进未按调解书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号为(2017)闽0203执36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8日和2016年12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和“临2016-062”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吉林日进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吉林日进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及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异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闽0203执36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十堰市建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建嘉”)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于2015年9月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2015)思民初字第14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建嘉支付拖欠货款本金8,667,471.51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等。因十堰建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公司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闽0203执行4687号。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十堰建嘉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十堰建嘉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及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异247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闽0203执行468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3、湖州杭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杭力”)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2016)闽0203民初1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州杭力向公司支付货款12,555,707.2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湖州杭力无正常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公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2017年4月25日、2018年2月14日及2019年6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临2017-035”、“临2018-008”及“临2019-053”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湖州杭力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湖州杭力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1月6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65763R)。

  4、邹城市航天工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邹城航天”)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正式受理该案,于2018年1月出具(2016)闽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城航天支付拖欠货款本金28,554,438.15元及资金占用费、保全费等,邹城航天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邹城航天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出具(2018)闽民终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因邹城航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公司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正式受理该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10月9日及2019年1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临2018-006”、“临2018-067”及“临2019-003”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邹城航天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邹城航天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2月8日,公司和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闽02执恢7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5、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圣鸿”)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2016)闽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烟台圣鸿支付拖欠货款64,813,509.3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烟台圣鸿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2017)闽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公司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正式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2017年9月9日、2018年4月23日及2019年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临2017-080”、“临2018-020”及“临2019-002”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烟台圣鸿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烟台圣鸿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及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闽02执恢134号【原(2019)闽02执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6、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之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正式受理该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出具(2016)闽0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杭州之厦等相应价值财产,为保全财产,防止杭州之厦等在知悉该民事裁定前进行财产转移,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暂缓的相关规定对杭州之厦上述事项进行暂缓披露。后案件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出具《民事调解书》, 公司与杭州之厦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与杭州之厦等共同确认,杭州之厦尚欠公司货款64,622,97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及2017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及“临2017-035”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杭州之厦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因创程资产债权催收需要,经其申请,公司遂协助向法院申请解除费遂武、濮秋敏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新村一套房产的查封。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闽02民初7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费遂武、濮秋敏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新村一套房产的查封。

  7、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正式受理该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2016)闽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阳升支付拖欠货款82,145,555.9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为快速回笼资金,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沈阳阳升于2019年2月达成债权重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及2018年8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临2018-061”及“临2019-010”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沈阳阳升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因沈阳阳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经创程资产申请,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闽02执5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阳升等所有的款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沈阳阳升相应的等值财产。同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系沈阳阳升于诉讼期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阳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闽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沈阳阳升的异议请求。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于2017年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隆昌”)代理采购出口产品业务,因协议约定等多方因素尚未达到向福建金隆昌支付尾款条件,又福建金隆昌于2020年进入破产清算,故其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9月26日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厦工国贸支付尾款181,804.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60”公告。

  厦工国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该案应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厦工国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的(2020)闽0625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厦工国贸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并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民辖终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625民初1640号。

  2、福建省建瓯市源达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是厦工国贸客户,因源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厦工国贸两笔采购款,厦工国贸遂提起仲裁申请。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裁20191319号和厦仲裁字20191320号《裁决书》。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日及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临2020-016”号及“临2020-041”公告。

  因源达公司拒不履行上述《裁决书》,厦工国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源达公司分别向厦工国贸支付货款1,128,654.47元和1,884,496.66元及违约金等,随后案件转移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工国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7执280号和(2020)闽07执28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源达公司等对上述案件提出异议,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7执异34号《受理/应诉通知书》和(2020)闽07执异35号《受理/应诉通知书》。

  3、自然人张兴运因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货款,济南厦工遂将其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出具了(2020)闽0203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兴运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159,428.00元及滞纳金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1”及“临2020-060”号公告。

  因张兴运不履行判决书付款义务,济南厦工于2020年10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张兴运等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159,428.00元及滞纳金等。2020年11月4日,济南厦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607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4、潍坊鼎盛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鼎盛”)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保全裁定书文书。潍坊鼎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2020-060”号公告。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6388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如下:(1)潍坊鼎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股份支付尚欠款6,651,260.7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潍坊鼎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股份退还8台样机;(3)刘南南、周云鹏、周蕾蕾、钱建应对潍坊鼎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合肥擎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擎动”)系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间的合作经销商,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闽0203民初8477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合肥擎动等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26日及2020年7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1”及“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闽0203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1)合肥擎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厦工股份货款770,590.0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李磊、卜英翠、朱龙、程海建、阚家梅、刘超、杨驰对合肥擎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合肥擎动追偿;(3)若合肥擎动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厦工股份有权以庄继萍名下的蜀山区环湖东路一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对杨驰名下的庐阳区固镇路一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6、2018年4月,福建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易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背书转让一份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能源”)、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财务”)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308****9747)。2018年8月该票据到期,杭州海康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宝塔石化财务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认为该票据合法有效,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塔石化财务支付票据款500,000.00元,宝塔能源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0年10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9)宁01民初557号。

  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春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晋江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晋江贝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北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

  7、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辉大”)于2008年向厦门市三德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德”)采购一台厦工股份生产的挖掘机,因责任纠纷问题,泉州新辉大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三德和厦工股份退还已支付价款15.7万元及利息。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泉港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505民初3686号。

  8、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隆盛农机”)于2020年1月向自然人杨光明出售一台公司的装载机,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杨光明起诉,杨光明要求济南隆盛农机及负责人闫祥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11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隆盛农机返还杨光明购车款10万元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及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5”号及“临2020-060”公告。由于闫祥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0月4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闫祥的上诉状,请求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光明的所有诉讼请求等。2020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并已获得胜诉判决。除前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曾于2018年5月至7月将公司四台样机出售,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公司对此笔货款屡次催讨无果 ,故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及2020年6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121”及“临2020-046”号公告。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河南绣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工股份货款2,3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二、河南绣锦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股份支付广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三、王丙刚、宗福平、赵龙就河南绣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绣锦追偿;四、厦工股份有权就李辉提供的抵押物即李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鄢陵县乾明寺路南侧一套房屋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河南绣锦所负担债务在4,904,200.00元的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10、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荣胜”)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公司于2020年7月收到(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连云港荣胜等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出具(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连云港荣胜支付拖欠货款538,474.07元及资金占用费、保全费等。同时,连云港荣胜因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4日及2020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9”、“临2020-050”及“临2020-060”号公告。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2民终5631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7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1005.20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