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1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04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3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58人,代表股份568,745,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265%。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426,759,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数141,98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66,183,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97,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41,985,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423%。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提案2:审议《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提案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仁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04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12月3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6,759,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4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98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927,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8562%;反对6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099%;弃权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339%。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365,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5079%;反对6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760%;弃权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161%。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提案2:《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14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98.7763%;反对2,0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1.2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14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98.7763%;反对2,0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1.2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提案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92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8554%;反对6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107%;弃权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339%。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360,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5050%;反对6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3789%;弃权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161%。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