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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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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控股”)于2020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周辞穗(以下合称“8名当事人”)与公司因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胜诉后,8名当事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8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8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周辞穗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创意”)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东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东联盛”)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何新明、陈昆列、何新忠、陈业志、欧浩泉、罗思维、钟保民、包建永、姜安宁、孙丽梅、邝志均、何耀池、王思平、冯志华、招浩飚、林志华、陈海虹、陈苏松、钟国雄、李伟轩、龙翔(以下合称“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

  (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 一审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8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鹏控股为被告,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为第三人分别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追加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8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17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已通过签署具有股权转让性质的收据,转让所持的全部股权,故原告已不是被告东鹏创意公司的实际股东,无权要求将案涉股权登记在其名下”,判决驳回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周辞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8名原告负担。

  2. 二审上诉请求及二审判决

  2020年5月12日,8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鹏控股为被上诉人,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名当事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8名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8名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8名当事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再审申请事项

  2020年8月12日,8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鹏控股为被申请人,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以及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如下:

  ■

  二、再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8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听证,并作出了(2020)粤民申9015号、(2020)粤民申9016号、(2020)粤民申9017号、(2020)粤民申9018号、(2020)粤民申9019号、(2020)粤民申9020号、(2020)粤民申9021号、(2020)粤民申9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8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周辞穗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没有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8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因此,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9015号、(2020)粤民申9016号、(2020)粤民申9017号、(2020)粤民申9018号、(2020)粤民申9019号、(2020)粤民申9020号、(2020)粤民申9021号、(2020)粤民申902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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