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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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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06 股票简称:大秦铁路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站北街14号)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已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资信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末,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138.81亿元,超过15亿元。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若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方面发生不利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依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既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现金分红一次。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并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年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66,791,4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87,392,000.77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8年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66,791,4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36,059,915.68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3)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66,791,4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36,059,915.68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元

  ■

  注: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进行追溯调整。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12.60亿元,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利润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3.47%。

  四、相关风险分析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公司经营受煤炭行业供需形势影响的风险

  目前,货物运输业务是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公司货运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70%以上。公司运输的货物以煤炭为主,国内煤炭市场的发展受宏观经济波动、环保政策变化、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等因素影响较大,煤炭市场供需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若下游煤炭需求量有所放缓,将相应降低铁路煤炭运输需求,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经营煤炭运输主要货源地为晋、蒙、陕等“三西”地区,属于我国最重要的煤炭生产地。虽然上述区域煤炭储量丰富,但上游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煤炭开采情况、安全经营状况、对铁路煤炭运输的需求下降或自建铁路运输等因素仍然对公司的货运业务总量产生较大制约作用,进而对公司增运增收、提高整体经营业绩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二)能源、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能源、原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是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成本,其中消耗的能源主要为电力及燃油,消耗的原材料主要为钢材。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燃料和钢材的价格有较大的波动,人工成本亦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未来,若能源、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出现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将对公司的盈利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法律法规,对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内容提出明确要求。自成立至今,公司始终高度重视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从安全生产教育、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重抓高铁和客车安全、强化现场安全控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实现精准治理、精准预防。

  但是,若未来铁路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提升,则可能导致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及技术改造支出有所增加;若出现重大运输事故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运输业务中断,或须对其他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则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四)持续发生关联交易的风险

  公司所属铁路行业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需要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路网使用、移动设备牵引等各项服务,因此,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太原局集团公司、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单位之间存在铁路运输服务、铁路相关服务、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关联交易。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和为保证铁路运输能力的需要而形成的,预计未来将持续发生。国铁集团已根据国家授权建立了铁路运输清算体系,对清算规则、清算项目、清算价格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各类铁路运输服务清算价格,包括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在内的全部运输企业在参与铁路联合运输时,均需严格执行上述清算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定价具有公允性。但是,若未来国铁集团清算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五)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可转债发行完成并转股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但是,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效益尚不能立即释放,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增长的贡献幅度有限,因此,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逐步转股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发行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若公司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将导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数量有所增加,进一步加大可转债全部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潜在风险。

  (六)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发行认购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故可转债价值受公司正股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市场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若公司股价在可转债发行期间出现持续下行的走势,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出现一定的发行风险。

  2、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如果公司受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或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回售的风险。

  3、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未来,若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其他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势、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等因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则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息,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资金支出和经营压力。

  5、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其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未来,若公司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填补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的降低,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规划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多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的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并制定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落实现金分红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五)公司相关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分别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控股股东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控股股东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控股股东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控股股东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qin Railway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秦铁路

  股票代码:601006

  法定代表人:程先东

  注册资本:14,866,791,491元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站北街14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202号、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站北街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0932953T

  电话:0351-2620620

  传真:0351-2620604

  邮政编码:030013(太原)、037005(大同)

  电子信箱:dqtl@daqintielu.com

  经营范围:铁路运输: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制造、安装、维修、租赁;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租赁;铁路建设项目的承包;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货物的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危化品除外);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的销售、仓储;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委托运输;铁路设备、自有土地、自有房屋租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住宿:住宿服务;洗涤服务;物流服务;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生产资料购销;物业服务;会议服务;城市停车场服务;铁路运输、工程技术领域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铁路专用设备鉴定;铁路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和服务;物资采购招标,设备、备件采购招标,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2020年5月8日,国铁集团印发《国铁集团关于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铁经开函〔2020〕171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体方案;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2020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28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2020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60%、第六年3.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1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6月18日至2026年12月13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7.6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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