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832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进智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为2021年6月1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承诺内容外,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的李忠明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控制的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为2021年6月1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其他股东富博睿祺、田宽投资、银泰睿祺、刘晓妹、杨和荣、心大投资、嘉诚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谢武一、刘永华、周慧君、李丕国、姜菊芳)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为2021年6月1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汪耀平、徐家峰)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李忠明、李梦思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富博睿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将在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③其将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和赔偿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同时,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和赔偿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预计总股本、净资产等规模短期内将有较快增加,但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全部或直接产生效益,导致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项目建成达产并产生效益,公司利润预期将逐渐增长,相关指标将逐步回归到正常水平。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公司已掌握多工位高速自动冷成形装备和压铸设备的核心技术,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快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将加大研发力度,在品质、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成长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2、加强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强化产品销售管理,在合理保证销售利润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利润;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并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6、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和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相关处罚或管理措施。

  除上述承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和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相关处罚或管理措施。

  (五)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且愿意根据需要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且愿意根据需要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资金支出: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综合考虑实际运作情况、发展目标、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及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资金支出:

  ①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相对分散导致的客户开拓风险

  公司的主导产品冷成形装备主要用于紧固件、异形件的制造,属于客户的固定资产,具有较长的使用周期,因此客户购买冷成形装备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报告期内,老客户再次购买公司产品主要源于客户产能扩张、旧设备更新以及对于公司新机型的需求,其余销售均来自公司开发的新客户。由于客户扩大产能、更新设备、购买新机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单次购买数量不会太大,从而使得公司客户较为分散。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较低,分别为9.35%、9.46%、14.84%和12.08%。客户的分散增加了公司客户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加大了公司市场开拓难度。随着公司生产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品种增多,客户分散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宏观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

  公司客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益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公司销售规模不断增长。但公司产品最终应用领域所属行业较多,如果宏观经济发展放缓或者持续低迷,相关下游行业将会出现观望、减少投资的情况,从而导致对冷成形装备的需求减少,公司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将对公司盈利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升温,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未向美国市场出口产品,但公司下游涵盖众多行业的紧固件、异形零件生产企业,部分企业存在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情形。如果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